离婚协议
前两篇文章,我们分别就离婚协议中房产分割、银行存款及子女抚养权等六个方面需要避开的坑进行了分析。
本篇为系列终篇,涉及子女姓名变更、京牌车过户、“假离婚”等四个需要避开的坑。
七、 约定协助变更子女姓名缺乏约束力
由于姓名具有人身属性,对于子女姓名变更还关系到未成年人的保护,实践中变更子女姓名,大多需父母双方共同签署申请书并到户籍地相关部门现场申请才可以。所以,即使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另一方协助变更子女姓名,离婚后只要另一方不配合,法院和户籍管理部门会认为父母未就子女姓名变更达成一致意见,而不支持变更。在《离婚后,孩子该随谁姓》一文中,我们就谈到过离婚后私自变更子女姓名的问题。
因此,如果准备变更子女姓名,仅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协助变更子女姓名显然不足以确保能变更完成,最为可靠的方式还是在离婚前先到户籍地管理部门办理完毕子女姓名的变更。当然,如果离婚前确实无法变更,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较高的违约金来制约另一方。
八、 约定京牌车过户却未实际控制
为了解决城市交通拥堵难题,北京市政府通过摇号方式对京牌车进行调控,导致京牌车具有较高的附加价值。由于车牌与车辆存在密切的关联,办理车牌过户的同时,必须将车牌所对应的车辆一并进行交付。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办理京牌车的过户却未控制车辆,一旦离婚后将京牌下登记的旧车卖掉换新,再起诉要求对方配合办理过户和交付车辆,法院很有可能以车辆不符而不支持。
因此,如离婚时涉及京牌车过户,一定要控制车牌所对应车辆,并督促另一方及时配合办理车辆过户登记。
九、 “假离婚”变成真离婚
为规避住房限购政策,一些夫妻通过“假离婚”购房,即先离婚并将两人名下房屋全部过户至一方名下,使得另一方取得购房资格,完成购房后两人又复婚。然而,从法律层面来讲,只要领了离婚证,就是真离婚,不存在假离婚,加之通过离婚规避限购政策购房本身就违背了政策,一旦对方不同意复婚,又没有证据证明双方是之前将房屋过户给一方是为规避限购政策而“假离婚”购房,再想复婚或争取已经过户到另一方名下的房产权利,或将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因此,选择通过离婚再复婚方式规避限购政策购夫妻,一定要通过签署补充协议或以短信、微信、录音及视频记录等方式,将两人的真实意思记录下来,防止生变。
十、遗漏针对隐匿财产的条款
常言道:画人画虎难画骨,知人知面不知心。即使是一起生活多年的夫妻,也很难完全清楚另一方实际拥有的资产。在婚姻走到终点前,双方感情破裂早有端倪,离婚前另一方很可能已偷偷将财产隐藏和转移。
因此,为制约隐匿财产的行为,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旦发现一方存在隐匿和转移财产的,被隐藏和转移的财产全部归另一方所有。
离婚协议中常见的十个坑,已为各位指出,希望准备离婚的你能完美避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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