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3年以来,我国的离婚率已经连续17年上涨。经调查,2020年全国平均结离率已高达39.33%,在离婚现象频发的夫妻中,不少人选择通过协议方式离婚,想着两人商量好了财产分割,不用去法院打官司就能快速离婚,但是“说好了的”分配方案就一定有效么?法律会全部认可吗?
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协议离婚的内容除了夫妻间的财产分割,还涉及“夫妻”这种特殊的人身关系,以及夫妻权利义务的终结、子女的抚养等等,不能只凭一纸协议来处理,有的协议约定了一堆最后都是无效。
今天就来说一说协议离婚中分割财产的误区及约定无效的情形,可千万别错过!
一、误区之房产:
房产分割是离婚中最容易产生纠纷的典型之一,由于房产性质和取得方式各不相同,夫妻在房产分割的结果可能会让人意想不到。
情况1、白纸黑字赠房子 过户之前可撤销
小李和小章认识不久后闪婚,李先生在结婚前就与章小姐签订一份协议,表明自己名下的一套别墅婚后归章小姐个人所有,但两人的婚姻没维持多久也就散了伙,李先生没有按当初协议中履行过户程序,章小姐气不过,二人走上法庭。经法院审理,判决别墅归李先生所有。
根据《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可在婚前约定财产各自所有。但李先生这份协议实际上属于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也就是说,在别墅产权变更之前,李先生享有任意撤销权。
情况2、签协议未离婚 离婚协议不生效
林先生和孔女士结婚多年,积累了不少家产,但后来二人感情破裂,共同拟定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2套房屋一人一套,并去房管局办理了过户,但就在办理离婚登记前,孔女士无意发现林先生竟出轨多年,孔女士要求法院重新分割房产,2套房都归她所有。
事实上离婚协议属于典型的附身条件法律行为,只有正办理离婚后协议才会生效,林先生和孔女士虽然签署了协议,但是没有办理离婚手续,已经变更的两套房子产权应当恢复原状。
情况3、分割经适房只给本市人
北京的周先生和黄女士经人介绍结婚,周先生通过摇号在北京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以个人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并办理按揭贷款。婚后两人共同支付了房屋首付款并按月还供。两人离婚时都想要房子,给对方经济补偿。双方商量未果,起诉至法院。
在婚姻关系续存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但经济适用房与普通商品房不同。经济适用房只针对本市城镇户籍中的低收入群体,取得房产证后五年方可上市交易。这套房子只能由具有北京户籍的周先生享有产权,最终法院判定房屋所有权归周先生,由周先生给予黄女士价值补偿。
情况4、违建房屋指定居住权
石先生和周女士在上世纪70年代结婚。夫妻俩曾擅作主张,找来装修队在自己的院落中私自盖两层房屋。二人离婚时要求依法分割共同所有的房屋,包括房本上房屋测绘图中载明面积和二人婚后共同扩建的两层房屋。
但这套房屋未经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私自改扩,事后也未补办手续,属于违法违章建筑。不能认定为当事人享有的合法房屋所有权。法院不能超越审判权限代行政机关确定房屋的所有权并予以分割。
二、误区之公积金:
公积金是单位为自己缴纳在自己名下的,很多人都觉得公积金为一方个人财产。但事实上,在夫妻婚姻关系存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小李和小王结婚八年。小王所在的单位为其缴纳的住房公积金至今已有15年。其中婚后部分为9万元。小李在私企上班,没有缴纳公积金。婚姻关系续存期间取得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在小王账户中的9万元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小王婚前缴纳的公积金为其个人财产。
三、误区之孩子抚养费
关于孩子的抚养费,常见协议中规定支付年限为“给付至孩子18岁”或“独立生活为止”。
要注意的是,“独立生活”其实是个模糊概念,独立生活不能等同18周岁,因此在协议中应当明确写明抚养费支付年限为“支付至孩子18周岁”或“至孩子高中/大学毕业”。
大家都认为离婚协议具有法律效益,为了让自己争取更大利益,可能出现在离婚协议中存在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的约定的情况,这些都是属于无效约定的,那么具体哪些约定为无效约定呢?
1.干预再婚后的生育权
“再婚后,为了孩子健康成长,你不能再生孩子!”
生育权是法律规定的公民人身权利,公民享有生育与不生育子女的自由。
离婚协议中约定的禁止生育条款,是对公民生育权的人为限制,因此,离婚协议中相关禁止生育的条款是无效的。
2.限定再婚后生育子女的继承权
“你再婚生子可以,但是生的孩子无权继承产业”
继承权是被继承人死亡后才开始的权利,法定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只能由被继承人自己取消,他人无权干涉。除非是被继承人以遗嘱的形式予以取消某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因而,夫妻离婚时限定一方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违反法律规定。
3.夫妻共有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
“离婚后,这房子就转给女儿”
夫妻共有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实为对子女的赠与。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涉及不动产的赠与,以办理所有权变更手续为准。
如果在离婚手续生效之前双方还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任何一方反悔均可导致子女日后无法取得房屋产权。
4.离婚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再婚
“离婚协议里约定好了,你在这两年内都不能再婚!”
婚姻自由权是《宪法》《婚姻法》赋予公民的人身权利。在不违反婚姻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民享有婚姻的自由,不受他人干涉。离婚协议中约定的限制再婚条款自然是无效的。
5.约定子女抚育费至子女18周岁以后
养育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但该义务有时间限定,即在子女18周岁以前。子女18周岁以后,若其没有出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状况,父母的法定义务即告解除。父母对子女的帮助属于自愿行为,没有法律的强制性制约。
6.无权处分他人财产
“为了补偿你,我爸爸那套房子也归你!”
夫妻双方只能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分,当然包括婚前和婚后的财产都可以在离婚协议中进行约定,但是不得处分别人的财产。
有时由于双方缺乏法律常识,往往为了补偿对方或其他原因,会约定相关案外人的财产归对方所有。在这种情况下,约定一般会被认定为无效。这里不涉及委托代理关系或者追认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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