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问西东》里,王敏佳的老师许伯常和师母刘淑芬的婚姻给小编留下深刻影响,许伯常出身寒门,刘淑芬供他读了大学,他承诺了她一辈子。然而许伯常大学毕业后悔婚。刘淑芬不甘心,以死相逼,迫使他结了婚。刘淑芬的那句:外人只看我怎么打你骂你,可他们不知道你是怎么打的我。你是用你的态度打的我,你让我觉得我是世界上最糟糕的人,这句台词真的特别扎心。有人说中国式婚姻的特色是守寡式婚姻和丧偶式育儿。男人爱意全无,女人却要死守是婚姻中的最大误区,那么,中国式离婚又有哪些误区,快来看看你有没有中招。
误区一:对方有婚外情的证据,无过错方在离婚时多分夫妻共同财产
我国《婚姻法》中关于离婚时可以多分甚至不分财产的规定只有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通常情形下,夫妻离婚时候,法院进行财产分割的总原则是按照均等分割原则、按照照顾妇女儿童的原则,照顾无过错方和生活困难的一方的原则,我国现行法律认为,婚外情的过错,与离婚时候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并没有直接的联系。
误区二:找到对方婚外情的证据,就可以在离婚时候得到经济赔偿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对于婚外情一定要分清出道德上的婚外情过错和法律上的婚外情过错,对于道德意义上的婚外情法律保护程度弱,对于法律意义上的婚外情即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才能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值得注意的是,离婚损害赔偿不仅仅可以在离婚时提出,在离婚之后,无过错方在事后知道对方有过错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向人民法院单独提出损害赔偿。
误区三:签署了离婚协议书,就不能反悔了
很多夫妻都认为签署了离婚协议书,双方离婚关系就解除了,对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方面的约定就不能反悔,其实不然。首先,离婚协议生效时间是在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之后才生效,不管是通过民政部门离婚还是通过法院离婚。
其次,已经签订好的离婚协议,在没有办理离婚手续之前,一方反悔的,不发生任何效力。即使对于已经协议离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也明确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最后,小编友情提示,已经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是可以用做证明夫妻之间的感情破裂以及夫妻财产现有财产状况的证据。
误区四:分居两年以上,法院一定会判决离婚
有些夫妻狭义理解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认为夫妻分居两年以上,法院就一定会判决离婚。这是不正确的,首先,需要明确区分的是客观存在的分居例如工作调动和子女上学,和因为感情不和的分居。
其次,这种分居要求具有持续性,分居期间双方又居住在一起后来又分开的,分居不具有持续性。
最后,需要明确的是夫妻分居两年并不必然成为离婚的理由。法官是否判决离婚,还要结合其他情况,来综合判定夫妻之间感情是否破裂。
误区五:只要无过错方坚持不同意离婚,法院就不会判决离婚
很多女性在遭遇丈夫背叛后,选择坚决不放手,认为只要自己不主动成全小三和丈夫,丈夫也无可奈何,其实不然,法院对于是否判决离婚主要是看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而不是单看被告的态度。过错方一样可以主张离婚。
误区六:两岁以下的孩子抚养权都归母亲
很多女性错误地认为两岁以下的孩子都应当由母亲抚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由此可知,并非所有两岁以下的孩子都必须随母亲生活,可以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在对孩子成长并无不利影响下约定孩子随父亲生活。
误区七:抚养权约定后不能变更
很多离婚夫妻离婚时为争夺抚养权拼尽全力觉得一旦丧失了抚养权,以后就不能再与孩子一起生活了,其实不是这样的,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误区八:法院和律师会帮我调查取证、查找财产
很多离婚当事人在在日常生活中缺乏维权意识,对家庭财产状况一无所知,离婚时,天真地认识法官和律师会帮自己主持公道。这完全是一厢情愿,法院和律师的调查权,是受到法律限制的,并不是无限的。婚姻案件不同于其他的民商事案件,很多财产信息是在日常生活中才有可能了解到的,没有当事人提供的详细线索,律师和法院的调查能力受到很大局限。当事人在日常生活中,要留心,及时掌握家庭财产动向。
误区九:婚后加名,离婚房子就平均分割
如果房子是一方在婚前全款购买的,那么该房产依法应属于出资人婚前的个人财产,但如果婚后加上了另一方的名字,则视为房屋所有人对其配偶的赠与。很多女性认为只要在房产证上加了名,离婚就可以主张平均分割。
其实,并非加了名就能主张平均分割了,离婚后房产能否进行平分,要看双方之前的约定情况。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分割;没有约定的,可根据房屋的来源、双方对房屋的贡献程度等因素,进行房屋归属及折价补偿。
误区十:只要结婚超过八年,个人财产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按照现行婚姻法原则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不论结婚多少年,婚前个人财产都是个人财产。如果要改变这种现状,只有通过夫妻财产约定,或者婚前财产约定,来改变法定的婚姻财产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