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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律师离婚协议中哪些约定是无效的

成都律师:离婚协议中,哪些约定是无效的?

本文由胡云律师团队编辑、整理、转载(胡云: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创始人、管理委员会主任、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执业二十年,长期专注于重特大刑事案件的辩护及大型民商事案件的代理及非诉策划。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成都市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13楼)

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 胡云律师

离婚协议中,哪些约定是无效的?

1.离婚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再婚。在不违法前提下,公民享有婚姻自由,不受他人干涉。

2.再婚后不得再生育子女。生育权是法律规定的公民人身权利,不因与他人协商而受限制。

3.限定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

4.夫妻共有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这是对子女的赠与,要以办理所有权变更手续为准。

5.约定的子女抚育费至子女18周岁以后。18周岁以后,若子女没有出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状况,父母的法定义务即告解除。

6.处分他人财产 。夫妻双方只能处分自己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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