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本身作为一项特殊的财产权,具有财产和人身双重性质,对于自然人股东而言,股权的各项权能应当由股东本人进行行使,不受他人干涉,但是一方所有股权上所代表的的财产权益,司法解释将其范围限定在出资额,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离婚时出资额的分割方式有法律明确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由上可见,出资额虽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进行分割,但是非公司股东的配偶要成为股东,应当经得其他股东的同意。只有在其他股东放弃了相关股权的优先购买权时配偶方才可以成为公司股东,否则只能就出资财产进行分割。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