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成立公司,按比例持有股份、共同出资的行为不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肖某与张某微系夫妻。2012年5月,夫妻二人成立Y公司,注册资本3万元,各持股50%的股权。
2016年7月8月,肖某与张某微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Y公司由张某微经营,并向肖某支付两万元。同年7月11日肖某向张某微出具《收条》载明“收到Y公司股权转让金1.5万元。8月10日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2017年2月肖某意外去世。肖某的父母肖某俊、黄某锡诉张某微支付股权转让款。经过审理,张某微仍需向肖某的父母支付股权转让款9万余元。
离婚中对于夫妻公司的财产分割有多种观点,主流的认为《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二人以上,但未规定股东之间不能有夫妻关系的限制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设立公司,股权比例的设置经常带有一定的随意性,并不反映夫妻实际权益的分配。
离婚是《民法典》中的关于夫妻财产处理的民事法律关系。工商登记或者变更仅是形式上的需求,属于对抗性登记,与夫妻财产实体权利转移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