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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有对夫妻,婚后共同创业开设公司并各占50%股权,经营过程中公司财产与家庭开支出现混同,婚后第十五年双方离婚并诉至法院。男方认为女方虽占股份但从未参与公司经营,不愿将公司资产分给女方;女方则认为婚姻存续期间男方开设公司赚的钱就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自己理应分割。法院最终判定“夫妻公司”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经营所得的资产(含未分割利润)及公司的债权债务均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参与离婚财产分割。那么法院为什么会这样判呢?首先公司是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通俗来讲就是公司也是人,公司的资产属于公司而不是股东。夫妻作为股东,离婚时只能要求分割股权而不能直接要求分割公司名下的资产。因此,当法院不让在离婚诉讼中分割公司的资产时,只能通过商事诉讼另案提起公司分红诉讼或股权分割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