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全媒体记者 尹彦鑫 蒋凯
婚姻家庭纠纷中大都涉及财产纠纷,除了常见的房产、存款、车辆等财产类型外,如今股权及其相关收益在离婚时的分割问题也越来越常见。2月27日,半岛问法热线80889800聚焦婚姻与股权纠纷,邀请了山东华赛律师事务所的鲁桂霞律师和周静怡律师做客,在线与市民聊聊婚姻纠纷中涉及财产的那些事,重点就离婚时夫妻双方的股权及其相关收益应该如何分配进行细致探讨。
27日上午9点30分,半岛问法热线80889800如约开通。“2010年,我们登记结婚,为了创业,我和妻子在2013年注册成立了一家公司,当时为了避免成为一人公司,工商登记的股权比例是我占90%,我的妻子10%,实际上公司是由我一人出资,且公司成立后,妻子并不参与经营。”鲁桂霞律师接到了陈先生的来电。
陈先生表示,经过10年打拼,公司发展良好,但是因为各种原因,现在夫妻感情产生了裂痕。“前段时间,在一次激烈的争吵之后,妻子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割公司50%的股权。”陈先生询问律师,公司所有的出资都是他筹集的,妻子从未参与经营,离婚时是否应当按照工商登记的出资比例进行分割?
听完陈先生讲述的大致情况后,鲁桂霞律师表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婚后设立的公司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股东登记比例不能推定为夫妻之间关于股权归属的约定。您和妻子在工商的登记文件,包括章程、股权变更材料等,虽然具有对外部的公示效力,但是并不能以此推定为夫妻关于股权归属的书面约定。因此陈先生与谢女士夫妻二人在婚后持有的股权均属于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也就是一人50%,而不是按股权比例认定。”
鲁律师表示,其实陈先生遇到的这种情况是可以通过夫妻财产约定事先预防的,“如果希望按照工商登记比例确定股权归各自所有,可以通过签署书面的婚前、婚后夫妻财产约定来排除股权共同所有的情况。”
“因为各种问题,现在我跟我的妻子正在闹离婚,因为前几年老人去世前将他名下一个公司的所占股权留给了我,写下了遗嘱,明确是给我个人的,现在我们进行离婚财产分割的过程中,我的妻子说起这个股权,想要跟我进行分割,我想问一下,这个股权应该作为婚后财产平分吗?”路先生询问周静怡律师。
“关于夫妻一方基于赠与、继承等获得的股权的归属,《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作出了规定。具体来说,除非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约定股权归夫妻一方所有,否则一方基于赠与、继承取得的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周律师表示,“在上述情况中,如果赠与合同或遗嘱中特别约定,夫妻一方婚后获得的股权为其个人财产,但是夫妻双方没有对股权的增值、分红进行特别约定,那么股权对应的增值、分红可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问题1:离婚时,“夫妻公司”的钱能不能分?
刘先生和妻子在婚后成立了一个公司,当时还有几个朋友一起参股。前几年公司的运营情况很一般,欠了一些外债。前段时间,刘先生可谓喜忧参半。喜事是公司厂房被确定拆迁,公司将获得一笔大额的拆迁补偿款。愁事是刘先生的妻子正在和他闹离婚,明确提出要平分公司的拆迁补偿款。刘先生对妻子提出,要平分拆迁补偿款可以,但要分担公司欠的外债偿。刘先生询问律师,公司还没有拿到拆迁补,妻子能不能分割公司拆迁补偿款?要不要分割公司债务呢?
律师说法: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应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由公司股东会表决通过。在公司未作出利润分配决议时,公司利润属于公司财产范畴,而非夫妻共同财产。虽然公司是刘先生和妻子的“夫妻公司”,但公司还有其他的合伙人,无论是公司即将获得的拆迁补偿还是公司的外债,在未经法定程序分割处理前,即使是在刘先生夫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无论是公司的拆迁补偿款,还是公司的债务,都不可在离婚诉讼中分割。
问题2:离婚过程中,夫妻一方擅自转让股权是否有效?
王女士和张先生结婚已经10多年了。婚后不久,张先生和他人合伙开了一家公司,张先生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女士并不是公司股东,也不参与公司经营。近些年来王女士夫妻双方感情出现问题,去年时王女士下定决心要和张先生离婚,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婚后设立的公司张先生名下的股权。结果,在王女士起诉的时候发现,张先生的股权在半年前转走了,已经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不是张先生了,王女士询问律师,张先生转让的股权是夫妻共同财产,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股权转让是否有效?
律师说法:《民法典》中有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王女士能够证明张先生和受让股权乙方恶意串通且没有支付股权转让合理对价,则该转让行为无效,可以追回股权;如果不能证明,则要承受股权转让后不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后果,不过,王女士可以主张分割张先生已经及未付的股权转让价款。在此提醒有经营公司的夫妻中,非经营一方尽量成为公司股东,这样即使经营一方突击对外转让股权,也需要通知其他股东,非经营乙方可以利用股东知情权来阻止对方擅自处置股权。
问题3:婚姻存续期间,家务劳动负担较多义务的一方,在离婚时可否主张补偿金?
黄女士与赵先生于2020年3月登记结婚,并于同年生育儿子,现小孩三岁多。由于丈夫赵先生的工作长期驻外,平日里抚育子女、照料老人方面主要是黄女士来承担。后来夫妻双方因为对家庭照顾程度及其他家庭琐事等原因产生矛盾,见面就吵,双方多次协商离婚未果,黄女士想通过法院诉讼离婚,询问律师在要求离婚及分割财产时,能否以自己在婚姻生活中负担了较多义务为由,要求赵先生额外支付经济补偿金?
律师说法:黄女士与赵先生夫妻双方都同意离婚,证明他们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且无和好的可能,可以通过法院诉讼离婚。《民法典》的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黄女士的描述,在婚姻存续期间,丈夫赵先生长期驻外,黄女士在抚育小孩、照顾老人等方面负担了较多的义务,她主张赵先生额外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求应该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问题4:婚前出资持有的公司股权,在离婚时可以分割吗?
徐先生在婚前与朋友合伙开了一家公司,根据实际出资比例,徐先生占有公司60%的股权。后来徐先生和赵女士结婚,在婚后的10多年生活中,由于徐先生忙于公司的经营,疏忽了对家庭和妻子的照顾,渐渐地夫妻之间产生矛盾,双方经常争吵。前段时间,赵女士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割徐先生在公司里的股权。徐先生询问律师,自己在公司里的股权是婚前已经持有并实际出资,离婚时妻子有权要求分割吗?
律师说法:最高院出台的相关解释中有规定:婚烟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然公司的股权是徐先生婚前实际出资持有的,属于个人财产,但是股权在婚后的增值部分体现了婚后股权的收益,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徐先生的股权会按照现在的市场价值扣去婚前成本,剩余部分认定为股权收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由此可见,即使股权属于婚前财产,面临婚变也是有风险的。建议夫妻之间签署婚前/婚内财产协议,对于双方婚前及婚后的财产归属提前进行书面约定,特别是涉及婚前股权的,双方在该财产协议中对于一方婚前股权的分红、收益、增值等事先约定清楚,有效避免后续纠纷的发生。
问题5:夫妻一方代持的股权,在离婚时能否分割?
苏女士与洪先生结婚多年,婚后洪先生的母亲出资,购买了某酒店20%的股权给洪先生持有,据苏女士了解,母子之间没有签订代持股权书面协议。现在夫妻二人感情破裂准备离婚,苏女士认为洪先生持有的酒店股份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洪先生却称其名下的股权是代母亲持有,股权所有的出资款均来源于母亲,自己未参与酒店经营管理,也未获得酒店分红,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苏女士询问律师,自己是否有权分割洪先生持有的股权?
律师说法: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存在大量的股权代持关系。要做股权代持安排,想防范风险至少具备三个要素:签署书面代持协议、保留实际出资证据、不被证明代持存在违法目的。根据苏女士的描述,洪先生与其母亲之间没有签订代持股权书面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洪先生注资的款项来源于其母亲,也不能据此认定洪先生仅系代持股权的事实。此外,洪先生是否参与酒店的日常经营,并不影响其股东身份的认定。因此,离婚时苏女士有权要求分割洪先生的股权。
鲁桂霞律师:婚姻家事纠纷包括婚姻关系、财产、子女、继承等,最大的风险在于人身关系的变化导致财产权益的变化,最普遍风险在于由于离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者控制权处于不稳定状态,当爱已成往事,如何能在感情结束之时还能做到优雅地转身好聚好散的情况也并不多见,这就需要我们合理利用各种辅助性工具进行安排衔接,将风险限定在可控范围。
周静怡律师: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夫妻共有财产也由传统意义上的现金、存款、房产、车辆等有形财产衍生出兼具人身属性和财产属性的无形财产,诸如夫妻共有股权。夫妻共有股权,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以符合法律规定的共同财产出资或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由夫妻共同所有的股权。夫妻共有股权不仅涉及《民法典》相关内容,更涉及《公司法》相关内容。根据夫妻共有股权的特殊属性以及公司的人合性等特点,在离婚案件之中分割夫妻共有股权时,不仅要考虑到夫妻双方的利益,更要考虑到公司以及该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夫妻离婚财产分割中,股权分割一直是难点,应当根据个案具体情况确定具体的诉讼方案和策略。建议加强日常婚内权益法律维护,聘请婚姻家事律师顾问。
“夫妻档”公司股东是否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乙公司多次向甲公司购买油漆、固化剂、专用稀料等货物,共计货款为89493元。乙公司支付货款43989元后,经甲公司多次催要,乙公司拒不支付剩余货款45504元。甲公司遂提起本案诉讼要求乙公司、乙公司股东马某某、陈某某支付货款45504元。另查明,乙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马某某、陈某某均为乙公司的股东,且二人为夫妻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公司多次向甲公司购买油漆、固化剂、专用稀料等货物,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乙公司欠甲公司货款45504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故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45504元的诉请,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乙公司于马某某、陈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设立,注册资本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且现有证据无法认定马某某、陈某某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属进行了约定,所以乙公司的全部股权属于双方共同共有,即乙公司的全部股权实质来源于同一财产权,并为一个所有权共同享有和支配,该股权主体具有利益的一致性和实质的单一性。因此,乙公司与一人公司在主体构成和规范适用上具有高度相似性,系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诉讼过程中,马某某、陈某某未能举证证明其自身财产独立于乙公司财产,应当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故马某某、陈某某应对乙公司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甲公司要求乙公司、马某某、陈某某支付货款45,504元的诉请事实清楚、证据确实、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故依法判决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甲公司货款45,504元,马某某、陈某某对此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夫妻二人出资设立的公司,注册资本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其未对夫妻共同财产归属进行约定的情况下,公司的全部股权实质来源于同一财产权,并为一个所有权共同享有和支配,该股权主体具有利益的一致性和实质的单一性。在此情况下,该类型公司与一人公司在主体构成和规范适用上具有高度相似性,系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基于此,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将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身财产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作为股东的夫妻二人。本案中,马某某、陈某某未能举证证明其自身财产独立于乙公司财产,应当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故马某某、陈某某应对乙公司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