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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离婚经济补偿制度

小张和小王是大学同学,在经过3年的爱情长跑后终于结婚了,婚后二人非常幸福美满,并在婚后第2年生下了一个女儿小小张,但是不知道因为什么原因,小小张却是先天性的残疾,这让小张和小王二人十分痛苦,但也接受了这个现实并决定全心全力抚养小小张,并且小小张每个月还享受国家给付的低保;又过了两年,二人又生下了一个儿子,儿女双全的二人从此过上了更加幸福的生活,但是好景不长,几年后小张和小王因为赡养小张母亲张母的事情上,经常产生口角,甚至经常打架,不久,小张终于忍受不了,随决定外出打工,至今,小张已经离家出走10年未归。

令人费解的是,时隔多年的小张竟然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这更加让小王心灰意冷了,小王称,小张离家出走多年,一直是自己照顾两个孩子和张母,现在小张竟然丧尽天良的提起离婚,所以要求其支付经济补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两人本应和睦相处,但是因为家庭琐事和性格原因导致感情不和,经常吵架,况且小张离家出走已经长达10年之久,二人分居也长达10年,二人已无感情,感情破裂,符合法定的准予离婚的条件,所以应当判决二人离婚。

另根据法律规定,小张离家出走打工多年,一直是小王独自照顾家庭并抚育儿女,赡养老人,小张没有尽到任何抚养、赡养义务,因此在判决二人离婚的前提下,同时判决小张给与小王一定的经济补偿。

因此,在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且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应当准予夫妻离婚,且一方应给与在抚育子女、赡养老人等方面付出较多义务的另一方一定的经济补偿。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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