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经济补偿是指在离婚时,夫妻一方对家庭劳动付出较多,有权向另一方提出补偿的法律制度。该项法律制度的出现旨在给予那些因为结婚后全心全意为家庭付出,而一旦离婚就会导致生活困难的夫或妻以救助。那么怎么样才能获得离婚经济补偿呢?
近日,网上的一起离婚调解案令人感觉迷惑。
男子王某比女子张某大近20岁,两人结婚14年,在婚姻存续期间两人一直没有共同语言,一直发生矛盾。长此以往,张某忍受不住,向法院提交离婚诉讼请求,然而男方听到消息后却扬言如果要离婚,就要将对方砍死,女方也因此一直不能离婚。法院得知情况后,组织调解员进行反复调解,最终男方提出,离婚后自己年龄大难以再次成家,需要女方给予一笔补偿费。张某也是出于想快点逃离的想法,与男方达成一致,调解离婚。
最开始看到这个消息,我还是一脸“黑人问号”???真是天下之大无奇不有,王某是怎么敢要补偿的?反过来我又想问张某,两人年纪相差20岁,这年龄差都快差一个辈分了,在一起是图什么呢?图他岁数大?还是图他不洗澡?有人会说,那可能是因为真爱,要我说,真爱就不会离婚!
吐槽完毕,还是好好给大家说说离婚经济补偿这回事。
法律规定有三种情形离婚时可以要求离婚经济补偿:
一、承担的家务劳动较多,抚养子女、照顾老人较多,负担较多义务的
《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此种情况出现较多,一般是全职妈妈、全职爸爸,他们没有收入,离婚之后难以快速融入社会,因此可以提出补偿要求。
二、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的
《民法典》1090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适当给予帮助。该条规定也是基于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如果因为离婚导致一方生活困难,有经济能力的一方无论是从法律还是情理上来讲,都应当适当帮扶。
三、因为一方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赔偿
《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2)与他人同居;(3)实施家庭暴力;(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5)有其他重大过错。此外,在《婚姻家庭编解释<一>》中另有规定,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提出赔偿要求,法院也因当支持。
综上所述,王某提出的“因年纪大难以再婚”而要求赔偿的理由,明显不属于上述三种情形之一,从法律上来讲,法院不应当支持其请求。而王某愿意支付赔偿的原因是什么呢?大概也就是花钱买清净吧。
那如果是你,你会选择“死磕到底”还是“花钱买清净”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