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是我国三大离婚救济制度之一,是对家务劳动价值的一种认可,其主要功能是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基础上,对家庭义务承担较多义务的一方给予救济和平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经济补偿以一方负担较多的家庭义务为前提,民法典列举了“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三种情形,但离婚经济补偿的适用情形并不局限于这三个方面,为家庭利益而负担的义务均应包括在内,主要表现为家务劳动。
家务劳动是指,为家人最终消费所进行的准备食物、清理住所环境、整理衣物、购物等无报酬的家务劳动,这些家务劳动遍布生活的方方面面,却无法通过具体的市场价值进行量化衡量,离婚经济补偿正是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认可,并进行综合衡量。
符合离婚经济补偿情形的,双方可以自行协商,确定提供经济补偿的方式和数额。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家务劳动时间、投入家务劳动的精力、家务劳动的效益、负担较多义务一方的信赖利益等方面综合衡量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