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在网络上一位当事人向本离婚律师咨询。由于民法典对于协议离婚的程序做了较大的改变,导致这位当事人在处理自己的离婚案件时无所适从。
这位当事人因夫妻感情破裂而与男方准备协议离婚。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双方向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申请离婚登记,同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在离婚协议书中双方就婚姻关系的解除、子女抚养及离婚财产问题做了详细的约定。然而,在接下来的三十日冷静期间,男方反悔,拒绝办理正式离婚登记手续。没办法,这位女士随即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这次,男方倒也痛快,双方当庭达成了调解协议。婚姻关系终于解除。
拿到法院的离婚调解书后,这位当事人发现法院只解除了婚姻关系并对子女抚养问题进行了规定。对于数百万元的房屋及财产问题则没有提及。面对这个结果,该当事人很是疑惑——虽然法院没有解决离婚财产问题,但此前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签订过离婚协议。能否认为离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并与离婚调解书相互结合补充使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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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个问题,本婚姻律师认为离婚协议书不具备法律效力,所以不能和离婚调解书相互补充使用。原因很简单:法律所规定的离婚冷静期的一项重要功能就是赋予离婚当事人反悔的权利。既然法律允许当事人反悔,故离婚协议书并不生效。不生效的文件如何能与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书相互结合使用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