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双方自愿办理离婚时,离婚协议是必备要件之一。
首先明确,离婚协议生效的条件是双方已经离婚,如果最终没有离成,那么离婚协议是不生效的。
离婚登记后,协议生效后,其中一方不履行,反悔。该怎么办?
因为本身只是个协议,不属于法院可以直接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因此,不能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所以,还要走一遭法院起诉流程。
就财产,债务,孩子抚养等内容,请求法院判决确认。
那在法院这个阶段,可不可以参考此前离婚协议中的内容?
夫妻一方,能不能反悔?不遵守此前的离婚协议内容?
从基本的诚信角度,也不应当支持这样的行径。
因此,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69条,明确,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和债务的条款,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不能随便反悔,法院基本上也会参考离婚协议的内容,对双方的财产,债务进行判决。
但离婚协议中,还有很重要的一部分内容是孩子抚养的,司法解释条款中没有提这部分内容,是这部分内容的约定,无效吗?
显然也不是无效。否则,有违基本诚信。
但抚养关系的内容,涉及孩子的权益,法院也要根据法律规定审查是否有不公平或者侵害权益的情形。
司法解释52条,明确,离婚协议可以约定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负担全部抚养费。只有在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的情况下,法院才不支持这样的约定。
而且抚养关系以及抚养费,是动态变化的,原夫妻双方的状况也是动态变化的。司法解释55条规定了可以另行起诉进行变更和增加抚养费。
同时,司法解释还规定了关于抚养权的其他内容。
因此,司法解释69条没有单独针对离婚协议中抚养部分的内容再行规定。
但基本的契约精神,还是要有。契约精神,也要得到捍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