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夫妻感情破裂,小日子过不下去了,有两种方式终结这一段婚姻关系,一是诉讼离婚,二是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就是男女双方对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问题以及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于是一同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在离婚冷静期届满后,民政局注销《结婚证》,给双方发放《离婚证》。
有些夫妻好聚好散,口头谈好了就直接付诸实际,该搬走的搬走、该分割的分割。
也有些夫妻比较谨慎,会选择签订白纸黑字的离婚协议书。
签订离婚协议书后,双方必须遵守约定,如若一方违反协议,另一方则可以诉至法院。
因此,起草、签订离婚协议时务必仔细斟酌,不可急着离婚而忽略了重要内容,以致埋下地雷。
首先,如果涉及一方或者孩子的户口迁移问题,必须要由户主或者户口本持有方的配合。
比如说,女方婚后将户口迁入男方家,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归女方,女方的户口需要迁出男方家,孩子的户口也要从男方处迁到女方处,这便需要双方配合提供户口本原件及相关证件。
因此,在离婚协议中要写明不迁出户口或者不配合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法律责任。
为什么?户口迁移只是程序性事项,为什么要写在离婚协议里面?
因为户口纠纷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公安机关也无权干涉,所以一旦发生纠纷就很难救济权益。
稍微有些社会经验的人应该知道,户口这事可大可小,但如果对方不配合,就会非常添堵。
所以,建议将户口处理写入离婚协议,以约定足额违约金或其他违约责任的方式约束当事人的自觉履行。
其次, 孩子的姓氏变更问题也需要父母双方配合。
之前写离婚系列小问答也提到了这个问题,这里再强调一下。
我国传统默认孩子姓氏跟随父亲姓氏,只有男方入赘,孩子才会跟随母亲姓氏。
因此,在如今男女平权的大潮流之下,不免出现离婚后孩子姓氏变更产生的纠纷。
争取到了孩子抚养权的女方再嫁时,经常会出现一个问题,二婚丈夫能接受孩子,却不能接受孩子仍冠前夫姓氏。
此时,若是前夫不同意,女方也无法擅自变更孩子姓氏。(依据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
因此,建议在离婚协议中写明子女姓氏变更问题。
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更改孩子姓氏,那么就在离婚协议中写清楚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孩子姓氏,以免一方向法院申请责令恢复姓氏。
若是一方不同意更改孩子姓氏,也可以在离婚协议中写明不得擅自更改孩子姓氏,并且约定足额的违约金或者违约责任,以防止对方擅自更改孩子姓氏。
最后,是关于财产分割的问题。
很多人离婚时会在网上找免费的离婚协议模板,或者干脆自己草拟协议。
由于不懂法律术语,也没有法律专业知识,经常会出现不恰当的表述,然后引发纠纷。
举个例子,夫妻双方闪婚闪离,双方之间没有过多的夫妻共同财产,有人就想着好聚好散,于是约定不分割财产,离婚协议书中的表述就是“双方没有共同财产分割,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乍一看,好像没有问题,似乎清楚表达了双方一拍两散的意思。
但是,“没有共同财产分割”这种表述,暗含了离婚时尚未发现需分割的共同财产的意思。
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一方发现仍有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仍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予以分割,并且无诉讼时效限制。
换句话讲,这句表述写了等于没有写。
另外,“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这句话过于笼统、绝对。
一般来说,我们会建议当事人将全部共有财产一一列明,逐一写清楚归谁所有或者如何处理。
一刀切的表述方式不仅不给对方留余地,同样也不给自己留余地。
写了还不如不写,因为法律本来也规定婚前个人财产属于个人所有,不参与共同财产分割。
如果一方经济弱势或者不清楚配偶资产情况,很容易陷入财产分割的被动地位。
还有其他细节,下次再继续分享~
我是可爱法fa,明天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