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有哪些常见的陷阱及应对措施,陈梓恩律师为您一一讲解:
第一:隐藏财产陷阱
警惕一方在离婚协议书中写明“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在家庭中不掌握经济主权的一方,一旦签订类似条款并在民政局盖章备案的,那将带来无法预估的损失。签署类似条款之后,即使一方发现另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也将面临无法主张分割的风险。
陈梓恩律师建议:在签订协议前,建议审查清楚对方的财产情况。若不了解对方的财产,建议列明已知的夫妻共同财产,并约定一方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第二:房屋过户陷阱
警惕房屋过户的约定。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一方所有,另一方有协助办理过户的义务。然而,实践中存在许多一方故意不配合办理房屋过户的情形,特别是争吵许久最终不欢而散的夫妻。而此时,即使您有离婚协议书,也不能直接凭协议到房管局自行办理过户。
陈梓恩律师建议:签署离婚协议时,双方到公证处对该房产办理全委公证,一方可持公证书自行办理过户手续。这样可以避免通过诉讼处理此问题。
第三:探视陷阱
警惕探视风险。在婚姻案件中,经常存在一方对另一方不满,并将夫妻双方的怨气影响到孩子。在办理离婚后,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为了报复或者发泄怒气故意不配合另一方探视,恶意阻挠对方看望小孩。
陈梓恩律师建议:如何避免探视风险呢?建议在协议中若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存在多次阻挠探视的,可变更抚养权,由另一方携带抚养。这可以从心理上震慑对方,让对方积极配合探视。
第四:债务陷阱
警惕债务风险。实践中,夫妻感情破裂之后,很多人为了快速办理离婚,便草草约定协议内容。对于婚姻中的债权债务,很多协议存在约定不清或者没有约定的情形。离婚后,这必定会带来不必要的隐患,甚至还承担巨额的债务。
陈梓恩律师建议:在协议书中约定清楚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具体有哪些。这样既可以了解婚姻中的债权债务情况,也可以作为相应的证据使用。若存在债务,可以在协议明确约定债权债务由谁享有承担。除此之外,建议还要约定清楚,若一方因第三人追责,导致承担责任的可向对方追偿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款履行陷阱
警惕难以执行的条款。以迁出户口为例,很多当事人不想离婚之后与另一方有任何联系便约定办理离婚手续后将个人户口迁移出。然而,在协议离婚后,一方拒不迁出,您即便起诉至法院,法院也无法强令对方迁出。其实很多离婚协议中的难以执行的条款都会面临这般无奈的境地。
陈梓恩律师建议:一般情况下,尽量避免签署难以执行的条款。若非要如此签订,建议写清楚违约金。这样可以通过违约责任迫使对方主动履行协议中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