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毛律师接到一个咨询,是有关怀孕期间离婚涉及胎儿未来抚养权。主要涉及三个问题:
本文结合法律规定和实务判例进行探讨。
一、怀孕期间能离婚吗?
《民法典》第1082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该条规定针对的是诉讼离婚,即在怀孕期间男方起诉要求离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女方提出离婚或者双方协议离婚的,不受此限制。
该规定是从法律上对妇女给予特殊保护。
如果女方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导致怀孕,严重伤害男方情感,或是女方存在严重过错情节,不离婚将导致男方人身受到限制或伤害,剥夺男方的离婚请求权与法律保护妇女权益的本意相违背,在此情况下法院应当受理男方离婚请求。
因此,怀孕期间能不能离婚,应结合具体的情况而定。
二、协议约定未出生“孩子”抚养权归男方,有效吗?
处理离婚后子女抚养归属,不管是从法律还是司法解释的规定,都是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利益为原则,以保护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为核心。
因此,与其说抚养权是父母的权利,不如说是孩子的权利,必须将子女的最佳利益置于父母的法律权利之上。
毛律师认为,由于夫妻离婚时,孩子尚未出生,暂不具有民事法律主体资格;其二,无法判断子女出生后的身体状况,也无法确定子女的生活需求,并且哺乳期的孩子与母亲天然存在更为依赖的关系,未出生的“孩子”抚养权归男方的约定,很有可能损害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与《民法典》的精神相违背,应当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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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怀孕时离婚,胎儿未来抚养权怎么确定?
根据《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规定:“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
鉴于胎儿能否顺利出生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胎儿在未出生前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现行法律也没有关于离婚时对胎儿权益保护的特殊规定。
因此,怀孕期间协议离婚,关于“孩子”未来抚养权问题,应等到孩子出生后,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另行解决:
一、待子女出生后,男女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解决;
二、协商不一致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遵循两周岁以下子女由母亲直接抚养的原则,以及最有利益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进行判决,确认抚养权的归属。
相关案例
案号:(2014)浙杭民终字第3175号
案情:徐某与戚某相识并恋爱,期间戚某怀孕。因感情并不稳固,二人结婚时签订婚前协议,约定若离婚财产归戚某,孩子归徐某。孩子出生后,二人性格不和,长期分居。随后徐某起诉离婚,要求根据《婚前协议》将孩子的抚养权判归自己。经查明,孩子出生后基本跟随母亲戚某生活,戚某自有房产,收入稳定。
法院判决:徐某虽在提供了其与戚某签订的婚前协议,欲证明双方曾约定在夫妻感情破裂时,子女抚养监护权归男方,女方拥有探视权。但因签订协议时,孩子并没有出生,当时无法判断其夫妻感情破裂时,孩子的具体状况及如何最大程度地保护子女的利益。因此,法院认定该协议损害了第三人即未成年子女的权利,确认协议的该部分内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