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问题常常发生于男女双方因感情不合,在婚内就离婚事项协商完毕且双方签订了所谓的离婚协议,此时如果该离婚协议男女双方直接拿到民政局在登记离婚时进行了使用或者起诉到法院进行调解时进行了使用,那么该离婚协议则发生了法律效力。而如果婚内签订离婚协议以后,其中一方反悔而未能按照原定的计划办理离婚,那么双方后续进行诉讼离婚时婚内签订的离婚协议可以做为证据直接使用,要求法院按照协议的约定进行判决吗?
答案是否定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此时该离婚协议在一方不认可的情况下,可以理解为该协议并没有生效,由法院对婚内财产、债权债务、子女抚养等问题依据法律重新判决。
其法律原理系“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该合同如果生效其所附的条件必须发生就是“办理离婚”。而如果签订协议后并没有实际能够办理离婚,那么该协议是暂时没有生效的,任何一方均可以拒绝按此履行。
另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的民事证据认定规则: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而婚姻家庭纠纷中男女双方的往往更会因为照顾一些额外的因素,在协议过程中一方或双方都存在着妥协以求快速解决或者让感情得到修复等目的,因此从此角度来说婚内签订的离婚协议一方反悔的情况下也不亦被支持。
那么婚内签订的离婚协议在一方反悔的情况下就一点用处没有了吗?
答案也是否定的。
如果婚内一方存在过错,在此离婚协议上有所表述,那么此对于另一方来说是可以作为有利的证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