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离婚当事人都知道婚姻法规定:虽已签字但未用来办理协议离婚手续的离婚协议书是不生效的。这个规定在离婚案件中最主要的作用就是任何人,包括法院都不能直接强行按照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条款处理离婚问题。但很多人不知道的是:虽然由于双方为办理离婚协议而造成离婚协议书不生效,但有时这种签字的离婚协议书还是可以在离婚诉讼中作为证据来使用的。本离婚律师最近就处理了一起以离婚协议书作为证据的婚姻案件。
我的当事人(女方)与男方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购买了一处位于通州区的房产。购房款中有52万元是双方共同向女方父母所借,但只有转账记录,没有借条,也没有约定还款日期。2014年,双方感情不和而分居。2015年1月,双方曾商谈协议离婚的问题并起草了离婚协议书。在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房产分割问题的情况表述是:“婚后双方共同出资并向女方父母借款52万元,购买了位于某小区房产,该房产分割方式如下:…。”双方在协议书上都签了字。但是因其他问题无法达成一致而放弃了协议离婚的打算。离婚协议书也被扔在了一边。2015年3月,男方向北京市通州区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上述房产。
由于女方父母所出的52万元没有借条,所以本律师预计男方在法庭上一定会矢口否认这笔借款。加上房产又登记在了双方的名下,所以法官在看不到其它证据时,肯定会认为这笔钱是父母帮助子女买房的出资,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个情况对女方来说是十分不利的。但是,就在庭前准备诉讼材料的过程中,本律师无意间从女方提供一堆材料里翻出了那份离婚协议书。当看到协议书中记载了借款问题时,本离婚律师马上意识到这份离婚协议书一定能在法庭上成为重要证据而发挥作用。
果然,在法庭上当我方提出婚后双方共同借款购房的事实后,对方立即予以否认。见到这种情况,本律师马上拿出那份离婚协议书当作证据。见到这份证据后,对方才不得不承认了借款的事实。最终,通州区法院在判决离婚的同时,对这笔夫妻共同债务也一并做了适当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