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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律师答疑签订离婚协议后未去民政局离婚起诉时协议效力

刘女士咨询:我与丈夫婚后育有一女,因双方经常争吵,我丈夫曾诉请离婚,后慎重考虑撤回起诉。同年双方就财产及子女抚养问题签订协议,协议约定:如我丈夫再提离婚,双方婚姻关系即结束,所有财产均归我,婚生女由我抚养,我丈夫不得有异议。协议签订后,双方关系并无改善,我丈夫再次诉请离婚。诉讼中,我丈夫以上述协议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所签,并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无效为由,要求抚养婚生女并按法律规定分割财产。我同意离婚,但应按照协议的约定确定财产归属及婚生女的抚养权。请问,我与丈夫所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

律师意见】该离婚协议并未生效,应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分割财产并确定子女的抚养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律师分析】从你咨询的内容来看,离婚协议虽然是双方自愿的,但由于协议的前提是以自愿离婚为条件,你们并没有去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视为该离婚协议并没有生效。现在离婚已经进入诉讼,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分割财产并确定婚生女的抚养权。

【律师提醒】有的当事人离婚过程是痛苦和漫长的,在反复拉剧式的讨价还价过程中,可能会产生多份离婚协议,当事人最终会依据最后一份离婚协议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在民政局备案的那份离婚协议应具有最强的效力。

本文内容来源于本人周晓林律师书写的《精选实用法律常识188问》图书。更多精彩内容欢迎点击关注,并进入主页浏览更多精彩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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