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了离婚协议,对债务做出了约定,但又选择了诉讼离婚,还要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来履行吗?
【案情回放】
陈维平与张建美于1989年3月30日登记结婚。双方于2007年1月20日签订离婚协议。离婚协议的内容有:陈维平与张建美自愿离婚;共同债务中的欠张品琴人民币9万元由张建美归还。在此之后,陈维平、张建美并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而是张建美诉至法院,要求与陈维平离婚。经法院调解,陈维平、张建美于2007年1月23日自愿离婚。在该次诉讼中,双方没有要求对上述9万元的事宜进行处理。2012年4月25日,陈维平、张建美又就部分财产问题自行达成协议,也没有涉及上述9万元。
2013年,张品琴以陈维平、张建美未能归还9万元借款为由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由陈维平、张建美归还张品琴借款9万元,陈维平、张建美负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陈维平向张品琴支付了45000元。其后,陈维平向法院起诉,要求张建美支付45000元。
【律师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陈维平依据2007年1月20日订立的协议向张建美主张追偿权能否予以支持。此离婚协议为诉前离婚协议,以自愿离婚为前提条件。但陈维平、张建美因故未能办理解除婚姻的登记手续,而是通过诉讼途径解除婚姻。因此附随的陈维平、张建美就偿还所欠张品琴9万元夫妻共同债务的内部约定也不生效。在双方离婚诉讼中,张建美并未明确认可离婚协议中就9万元的内部约定,已实质反悔。陈维平偿还张品琴45000元后,无权凭该份离婚协议向张建美追偿。
【法院判决】
驳回陈维平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示】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