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曾经共同生活的两个人因各种原因想解除婚姻关系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涉及到孩子、财产、亲人、朋友关系等等。如果双方欲好和好散,签订了《离婚协议》,后又反悔,并没有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这时一方以起诉离婚的方式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之前签订的《离婚协议》对财产及孩子抚养权等约定是否仍然有效?
【案情】
小丽与大宝自由恋爱结合,组建家庭共同生活多年。后因大宝经常在外面赌博不顾家庭,小丽忍无可忍,向大宝提出离婚。大宝说,离婚可以,小丽必须净身出户。小丽为了摆脱不幸的婚姻,同意了大宝的要求,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约定所有财产包括房子归大宝所有,并且将房产转移登记到大宝一个人的名下。这时,大宝后悔了,不同意离婚,拒不配合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小丽没有办法,只得到法院起诉离婚。在法庭上,大宝拿着之前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主张获得全部财产,是否能得到人民法院支持?
【律师意见】
对于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前作出的财产处理问题。本案离婚协议是属于婚内离婚协议,所谓婚内离婚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基本目的,并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达成的协议。婚内离婚协议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一方或者双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可能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作出有条件的让步。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情况下,该协议没有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其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不能当然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原告小丽与大宝在协议离婚过程中经双方协商对财产分割进行处理,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已经进行了变更登记,但最后两人没有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达不到离婚协议的成立要件,因此该《离婚协议》并未成立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