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经常有这样的案例:夫妻协议离婚,约定将房产留给孩子,但是并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其后一方反悔,那么原离婚协议的约定效力如何,对于其效力的界定,是否能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呢?
《合同法》第二条开章明义就说,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这也就是明确说明了离婚协议不能适用合同法处理。而《民法典》合同编却在第二条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见《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也就是说,对于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问题的争议,既要考虑《婚姻法》或《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关于离婚析产的规定,还要考虑合同编中有关赠与合同的规定,具体到本文文首提到的争议,还要考虑与物权有关的规定。
《民法典》合同编第一条,也就是463条规定: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个人认为,这里所说的合同,也包括了离婚协议。
作者:李英,广东东方昆仑(东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