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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线离婚协议以哪份为准

陈某、孙某原系夫妻关系,于2009年5月生育一女孙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怀柔区湖光南街西园×室房产一套。2013年11月6日,双方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第二条子女抚养问题约定,孙某归男方直接抚养。协议第三条共同财产分割第4款约定:“经双方共同协商同意,位于北京市怀柔区湖光南街西园×室房产赠予婚生女孙某所有(购买此房屋:男方出资人民币90万元,女方出资人民币110万元),此房产归女儿孙某所有,自女儿满18周岁变更产权于孙某名下。男方不得在抚养权和持有房本期间对该房屋进行租赁、买卖、转让居住、变更产权等行为。否则将视为对夫妻财产进行平均分配,并给予女方所卖房屋价钱二分之一的现金补偿。”

离婚后,涉案房屋产权登记至孙某名下。

2016年5月12日,经公证,陈某、孙某双方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现我们双方对上述房产的权属及债务重新约定如下:一、登记在孙某名下位于北京市怀柔区西园×的房产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X京房权证怀字第XXXX号】归乙方孙某个人所有,该房屋的过户费由甲方孙某负责偿还,与乙方陈某无关,乙方陈某对该房产不主张所有权。二、甲方孙某可自行决定该房产的处分方式,乙方陈某对此不作任何干涉……。”

本案陈某、孙某在2013年11月离婚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在协议中双方约定涉案房产赠与婚生女孙某所有。该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在签订协议时不存在无效情形,该协议合法有效。2016年5月12日,针对涉案房屋,双方又签订一份《协议书》,双方重新约定该房产归孙某个人所有,并对该协议进行了公证,可以认定该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陈某、孙某双方在约定将房屋赠与子女后,是否仍享有对房屋的处分权?双方签订的第二份协议是否有效?

我国实行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夫妻二人离婚时,允许以签订离婚协议的方式终结双方的婚姻关系,并对双方的财产关系、子女抚养问题等进行一揽子解决,夫妻双方是离婚协议的主体,协议对双方有法律约束力,原则上不允许任何一方对协议单方进行变更、撤销。本案中涉案房屋陈某、孙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赠与婚生女孙某后,直至双方签订第二份《协议书》,房屋并未过户到孙某名下,房屋的所有权人仍为陈某、孙某二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陈某、孙某仍有权经协商一致对该财产进行处分。本案陈某、孙某双方达成的第二份《协议书》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同样合法有效。在第二份协议有效的情况下,双方在第一份协议达成的约定内容已被第二份协议变更,第一份协议相关约定对双方不再具有约束力。故现陈某要求确认第一份协议中共同财产分割第4款仍有效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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