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应当准予夫妻双方的自愿离婚意愿,并在第三十七条规定了离婚后就财产的分配问题和子女的抚养问题等都是可以进行协商的,并且应该协商优先,如果协商不成的话,再由法院判决。如此看来,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协议离婚是法定方式之一,而且自由协商是应该被法律所保护的。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离婚协议书都是有效力的。离婚协议主要是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的分割方式、子女的抚养规划等进行协商分配,因此其必须要满足合法、自愿的前提,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能违背自愿原则对其进行胁迫等。同时,协议书内不得约定限制双方人身自由或者违反宪法所规定的基本人权的相关规定,例如不得再婚,不得再次生育,或者先结婚的一方要进行赔偿等,这些内容都是没有效力的。
同时,我国《婚姻法》解释二有规定,离婚协议中的关于财产分割的内容是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的。因此就离婚协议书本身而言,它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只是其中约定的内容不得出现之前所说的几种情形,一旦出现了也不会影响协议书的本身的效力,只是这些条款本身并没有效力。当然,当事人如果就此协议条款又产生争议的,也可以去法院再次起诉,签订协议书并不代表当事人就放弃了自己的诉权。
所以,签了离婚协议书是有效的,但是其内容不得违反相关的禁止性规定,同时当事人还是具有诉讼的权利。另外,一般离婚协议书生效应该是从办理了登记备案开始,并不是双方只要都签字了就能马上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