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跟她老公在2012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4月登记结婚,13年底儿子出生。
由于他们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性格完全不合,张女士老公性格自私、多疑,把张女士当作个人财产。张女士作为一名教师,见到同学、同事或学生家长时,难免要互谈几句,但张女士老公对张女士的正常交往均干涉限制,对张女士及跟张女士走得近的人都恶言相向,还侮辱张女士人格。平时,张女士和她老公之间很少谈心,张女士得病,张女士老公也漠不关心,甚至在张女士怀孕的时候差点动手打了张女士。
张女士跟她老公曾在2017年5月协议离婚,张女士老公答应如果儿子由张女士老公抚养并且把婚后买的房子转到张女士老公名下(之前是登记在张女士名下),那张女士老公就同意去办离婚手续。
张女士看他在离婚协议上签字以后,便把房子变更到张女士老公名下了,但是张女士老公拿到房子后就反悔,不同意去民政局领离婚证。那现在房子是不是张女士老公的了?
律师解答: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并不是从双方当事人签字时生效,而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生效条件,没有离婚事实的产生就没有财产分割的后续,也就是说张女士和他老公没有在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他们签的离婚协议内容就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对他们都不产生法律约束力,虽然张女士把房子过户到了她老公名下,但是这个房子仍然是张女士跟张女士老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张女士有权要求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对诉前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