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赵贝
通讯员 周云
实习生 汪旸
家庭欠债,夫妻离婚,并将大部分财产分给孩子,导致债权人的权利难以实现。近日,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案件,判决两位被告人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无效。
案情显示,张某和李某于1986年登记结婚,于1988年生育一子。2020年8月,张某和李某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第五条约定:“关于财产分割:1.住房:位于某某地段的A住房归张某所有,位于某某地段的B住房、位于某某地段的C住房归儿子所有。2.小车归李某所有。”
2018年,李某因经营需要,向王某某借款120万元,后因未还款,王某某将张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两人还款。法院判决张某、李某须向王某某还款120万元及利息。2021年,王某某得知张某、李某离婚,查询财产线索时发现《离婚协议书》,认为张某、李某恶意逃避债务,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的分割条款无效。
被告张某、李某辩称:《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是考虑到孩子成长需要,及妻子张某对家庭的贡献,而作出的约定,王某某作为家庭之外的人,无权提出质疑。
法条链接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张某、李某的协议离婚属于人身性质,但就财产分割部分仍然应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债权人有选择撤销权或者合同无效确认权。
本案中,张某、李某离婚时,将大部分财产分给了儿子,其夫妻两人仅有一套住房(且实际居住,不便执行)、一辆汽车,给债权人王某某追偿债务造成实质影响,导致债权落空。债权人王某某选择合同无效确认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故判决:确认张某、李某《离婚协议书》中的第五条无效。
(来源:极目新闻)
更多精彩资讯请在应用市场下载“极目新闻”客户端,未经授权请勿转载,欢迎提供新闻线索,一经采纳即付报酬。24小时报料热线027-86777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