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感情破裂要离离婚时,往往双方会有一些离婚约定。有人认为,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任何约定都是有效的,这种观点不正确,以下几种离婚约定无效。
一、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
1、离婚时约定:离婚后男方不得再婚。这样的约定违反民法典1041条规定。民法典1041条规定: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离婚时约定离婚后男方不得再婚,剥夺了男方离婚自由权,违反该条法律规定无效。
2、离婚时约定:孩子由男方抚养,女方不得起诉变更孩子的抚养权。此约定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5条规定:“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起诉”。这样的约定剥夺了女方起诉变更孩子抚养权的诉权,因好无效。
3、离婚时约定:男方抚养孩子,女方无需支付抚养费,女方不得探望孩子。这样的约定违反民法典1086条无效。民法典1086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种约定剥夺了女方对子女的探望权,无效。
4、离婚时约定:离婚后孩子由男方抚养,女方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这种约定违反了民法典1085条的规定。损害了孩子的利益,无效。
二、离婚时违背公序良俗的约定无效。
1、离婚时约定:若男方一年内结婚,赔偿女方50万元。这样的约定。违反婚姻伦理,违背公序良俗,无效。
2、女方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四肢健全,有劳动能力。离婚时约定:离婚后男方每月支付女方抚养费。此种约定无效。离婚后男方对女方无抚养义务。这种约定违背公序良俗无效。
另外,男女双方结婚前约定:若结婚后男方有赌博、吸毒、家暴行为,男方有义务协助女方办理离婚手续。在男女双方夫妻感情却已破裂前预立的这种离婚协议违背公序良,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