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工网
【案情介绍】
我与吴某于1988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先后生育3个子女。2002年吴某与赵某签订《购房协议》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该房屋登记在吴某名下。2012年7月双方补办结婚登记。2019年11月,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家中所有财产归我所有”。2020年9月我和吴某再次登记结婚。2021年8月该房屋进行拆迁,吴某与拆迁办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并将拆迁补偿款据为己有。请问律师:该笔拆迁补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读者:李女士
【律师解答】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条“男女双方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之规定,您和吴某在1988年以夫妻的名义开始共同生活,并在生活过程中与吴某生育了3个子女,您二人虽然在2012年才办理结婚登记,但按照法律规定,对于未办理婚姻登记,但在1994年2月1日前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可以按照事实婚姻处理,故吴某2002年购置的房屋应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的财产,因此该房屋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置,又因为您和吴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财产归您所有”,因此该房屋属于您的个人财产。虽然您二人在2020年9月复婚,但复婚不会导致离婚协议无效,因此该房屋已经成为了您的个人财产,并且拆迁所得的利益也属于您的个人财产,对于吴某擅自占有拆迁款的行为是侵犯了您的财产权利,吴某应当将该笔拆迁款返还。
律师建议,您可以要求吴某返还拆迁款,如果吴某拒绝返还,您可以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之规定到法院起诉,您需要准备离婚协议书、《购房协议》等证据,这样更有利于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据天津工人报消息 天津相臣律师事务所卢彦民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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