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清湖法庭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因协议离婚引起婚后财产纠纷,原告的诉请得不到法院支持。
案情摘要:黄某与陈某原是夫妻关系,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到民政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约定:1、婚生的两个小孩由陈某抚养;2、婚后共同建造两栋房屋(第一栋80平方米;第二栋125平方米)归陈某及婚生的两个小孩所有;3、婚后双方的债务各自承担。双方办理离婚后,原告认为在财产分割约定明显违反公平、公正的原则,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婚后建造的第一栋(80平方米)房屋归黄某占有使用。
该院认为:黄某与陈某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是双方自愿,是其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在协议离婚时,黄某自愿将涉案的房屋归陈某及婚生两上小孩所有,实际上黄某是将上述房屋赠与了二个儿子,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现原告认为双方在财产分割约定明显违反公平公正的原则,请求平均重新分配,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加以佐证,承担对主张事实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原告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二)〉》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黄某的诉讼请求。
(余国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