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篇,我们提到了离婚协议中在房产、银行存款分割要注意的问题,本篇是离婚协议中对子女权利义务约定所需关注四个方面问题。
婚姻中一方突然提出离婚时,常常让另一方不知所措,试图挽回婚姻而直接在对方准备好的离婚协议上签字,同意子女抚养权归对方。然而一旦离婚,除非发生对方不适合继续抚养子女的法定情形,再变更子女的抚养权就极难了。
因此,在签订离婚协议时,要考虑清楚为人父母的责任与义务,从哪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对孩子成长更有利的实际情况,慎重作出决定。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对于抚养费的多少和期限,双方可以在离婚协议中进行约定。现实中一些夫妻在离婚协议中约定高额的抚养费,离婚后却发现自己所给的费用大部分并未用于子女身上,起诉到法院要求降低不能得到支持。
因此,对于抚养费的标准,应综合考虑子女必要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用需要,根据自己的当前收入和未来收入变化情况,以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来确定合理的抚养费,量力而为。
签订离婚协议时,夫妻双方往往在争夺子女抚养权上耗费极大精力,而未约定探望权。又或是约定有探望权,却只简单约定一个月探望的次数。离婚后去探望子女时,却被另一方以时间不合适、地点不行等各种理由推脱不配合,使得探望权落空。
因此,在离婚协议中,未取得子女直接抚养权一方,对于自己所享有的探望权一定要具体化,将每月探望的次数、日期、时长、方式、地点等作出清晰明确约定。同时,为防止另一方在离婚后恶意阻拦行使探望权,不妨在协议中约定如对方拒不配合行使探望权,可暂停支付抚养费或要求对方赔偿。
离婚时,一些人因心怀愧疚,而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自己个人所有的房屋和财产全部赠与给子女。净身出户后,自己生活却陷入困境,又以房屋为不动产未办理过户登记为由请求法院撤销赠与。但只要离了婚,法院会将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屋的约定认定为离婚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该约定具有身份关系和道德义务的性质,不同于一般赠与,以撤销赠与不符合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的本意而不予支持。
因此,在签订离婚协议时,为补偿另一方而赠与子女不动产时,要考虑实际需求和补偿的平衡,避免因撤销赠与再次给子女造成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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