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或者意见。离婚协议书则是离婚协议的书面形式,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在日常工作中,经常遇到有当事人因为在签署离婚协议时不注意,造成事后非常被动。为此,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法律事务部主任张运超律师,总结出以下几点离婚协议中常见的误区及应对方法,以供参考:
一、离婚协议约定“各自债务各自负担”,因为双方是夫妻关系,该协议只能约束夫妻二人,不能约束第三人,如该债务用于共同生活,仍有为对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二、离婚协议中分割房产时,应约定户口迁出及拒不迁出的违约条款,否则将影响再婚户口的迁入及房屋转让后新户口迁入。
三、离婚协议约定“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前提是双方知晓共同财产的明确数额,如一方不知晓共同财产的多少,一旦签署就存在之后发现对方隐匿夫妻共同财产,很难要求再分割的风险。
四、尽量不要在离婚协议中将夫妻共同房产赠与子女,因房产未过户给子女前,有一方撤销赠与的风险。
五、离婚协议中约定抚养费时间是双方自由约定的,可以超过孩子十八周岁,如大学本科或研究生毕业。
六、离婚协议中可以约定一方承担全部抚养费或大部分抚养费,也可协议一次性付清,如对方不愿意,再约定按月支付。
七、离婚协议中约定“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的前提是双方的存款数额,如不知道,这样约定将损害自己的财产利益。
张运超律师
张运超,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盈科洛阳婚姻家事法律事务部主任,管委会副主任,化蝶婚姻家事服务团队创办人、首席律师,洛阳晚报律师团负责人,洛阳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洛阳市西工区妇联法律顾问、洛阳市婚姻家庭咨询师协会理事、河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卓越法律人才导师,阿里巴巴正能量合伙人(公益)。
张律师执业22年,代理各种案件近1100多起,主要以民、商事诉讼为主,拥有丰富的诉讼实践经验,开创用“法律+心理”双结合模式服务于委托人。
擅长领域:民商事诉讼;家族财富传承、婚姻、继承领域的股份处理,房产分割等疑难婚姻家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