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双方的基本信息及离婚原因。
双方的基本信息是确定主体身份的需要,同时要在离婚协议中的开头写明结婚时间、有无子女、子女信息、离婚原因等内容。
二、在离婚协议中明确表示双方自愿离婚。
这一条没有什么好说的,既然双方都自愿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肯定是双方都同意的,表明自愿离婚时应有之义。
三、对子女抚养做出约定。
双方离婚后不可能再居住在一起,所以必须明确子女跟随哪一方生活,另外还有子女抚养费是否要支付、支付时间、金额标准等。
四、不与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的探望权。
探望是保证子女身心健康的需要,以便子女获得均衡的父爱与母爱,所以要明确探望的时间、次数、地点、接送等详细内容。
五、对债权和债务有一致处理意见。
对外债权也是一项夫妻共同财产,将来债权归谁接收,怎么补偿等内容要明确。对于夫妻共同债务,要明确约定由哪一方偿还,如果违约的处理。因为夫妻共同债务双方的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如果一方违约不还呢,可能债权人会起诉双方共同偿还,所以就应当约定好违约责任。另外,如果不是共同债务的,一定不要约定处理,由欠债方自己解决。
六、其它的内容。
例如,一方经济困难,另一方从金钱或居住房屋上给予一定的帮助,这种帮助也是婚姻法第四十二明确规定的,如果有这方面的内容,一定要在协议书中明确下来;还有,夫妻双方实行分别财产制,一方对家庭尽了较多义务的,另一方要给予经济补偿等。
七、明确制作日期、双方签字等内容。
离婚协议书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一、当事人的法律知识有限,协议书的内容存在隐患。
婚姻登记机关的对离婚协议的内容仅进行形式审查,不对离婚协议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离婚协议书是男方女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在实务中由于双方的法律知识有限,往往对协议书中涉及财产、子女、债权债务的处理约定不清楚,容易产生事后纠纷。例如,约定各自己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这一句话在实务中的纠纷是非常的多的,双方知悉各自名下的存款有多少,但实际上另一方名下还有隐藏的存款,这样约定麻烦就来了,隐藏的这一部分到底要不要再分割?这就是法律风险,离婚时对于财产的分割,必须明确名称、金额等信息。
二、离婚协议在没有登记离婚前,一方反悔的,离婚协议将不生效。
离婚协议签订后一方反悔的,普遍认为离婚协议将不生效。并且,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也明确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个条文中也明确规定一方反悔的,离婚协议将不生效,所以在实务中双方达成离婚协议的,应当尽快办理离婚手续。
三、登记离婚后,离婚协议书生效,不具有法律强制执行效力。
协议离婚的协议书内容是男女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虽然在登记离婚后协议生效,但这种生效仅是双方达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不能像法院的判决和调解书一样,具有法律强制执行效力。协议离婚后,当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中的内容时,另一方必须向法院另行起诉请求。
四、离婚协议书生效后,对财产分割条款,当事人从诉讼程序上有反悔的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该司法解释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从这个条文的意思可以看出,法律赋予一方当事人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在一年内有反悔的权利,只是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法院应当依法判决驳回。实务中,这种请求举证的难度非常大。
以上就是关于离婚协议书的主要内容和常见的一些法律风险,当然并不仅限于这些内容,社会生活总是复杂的,所以在签订离婚协议之前应当全面评估自己的实际情况,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合理把握及预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