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女性在孕期婚姻发生变故,如果这时候男性提出离婚,法律是不允许的。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所以在女方怀孕、分娩后的一年之内以及流产之后六个月内,男方是不可以提出离婚的。
根据此条款的规定如果女方在怀孕期间男方提出离婚,那么签订了离婚协议书一般是无效的,如果是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是法院认为男方提出的请求是有需要受理的,那么这样的情况下是可以离婚的,双方签订的怀孕期间离婚协议书也具有效力。
法院认为男方提出的请求是有需要受理的,譬如女方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导致怀孕、分娩,或和他人乱搞男女关系,经法院查明属实,存在严重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