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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如何才具有法律约束力

基本案情

卢某与余某于2017年5月22日,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并签署了《离婚协议书》。该《离婚协议书》有关夫妻共同投资财产处理的约定为:

投资公司的资产:男方同意将其所属某公司的20%股权分割转让给女方,转让手续由男方在协议离婚后三个月内完成所有过户登记,逾期办理由男方按每月1万元违约金支付给女方。女方承诺三年内,女方拥有的股权的“参与决策权”、“选择、监督管理权”等其他权利委托由男方行使,财产权和利润分配权归女方所有。

三个月过去了,卢某并未及时向余某转让股份,也并未支付违约金,因此余某提起诉讼,并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代管其股份三年”之约定。


法院裁判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余某与卢某自愿签署《离婚协议书》并办理了离婚手续,该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应属有效,协议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条款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离婚协议的约定,余某应于协议离婚后三个月内将其所属的某公司20%股权过户至卢某名下,逾期办理按每月1万元向卢某支付违约金。现卢某要求余某将其所属的某公司20%股权过户至其名下并支付违约金,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且该公司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故法院对其上述诉请予以支持。

卢某另要求撤销双方之间离婚协议中关于“代管其股份三年”之约定,实质系否定双方之间离婚协议之约定,故其该项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评析

本案中,夫妻双方已经明确约定双方的财务分配,该协议约定的内容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不可随意更改和撤销。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八条 【离婚协议】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 【协议反悔】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第十六条 【离婚投资分配】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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