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男女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想要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这在现实生活中也是很常见的。而我们都知道,协议离婚需要男方双方签订离婚协议,那么离婚协议应当怎么签才能具有法律效力呢?
我们先来看一下民法典对于这个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民法典》第1076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据此可知,男女双方所签订的离婚协议,在内容上,需要明确以下几项内容:
1、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通常的表述是,男女双方因感情破裂,经协商一致,自愿离婚,解除婚姻关系。
2、男女双方对于子女抚养权归属的一致意见。通常的表述是,经双方协商一致,男女双方婚内共同生育的子女某某某的抚养权归男方(女方)抚养,另一方每月支付抚养费XX元,直至某某某年满18周岁为止。
3、男女双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处理。通常表述是,男女双方婚内取得的共同财产,XXX归男方所有,XXX归女方所有。
只要男女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于上述几项内容进行了明确的约定,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然后男女双方在离婚协议上签字,则离婚协议就是有效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