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是爱情的结晶,但若女方怀孕不久,丈夫便要求离婚,面对这种情况,女方该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首先,男方此时能否提出离婚?
《民法典》第1082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在女性怀孕的过程中不仅身体负担较重、体质虚弱、行动不便,精神也相对敏感和脆弱,并且母亲怀孕期间和分娩后都对婴儿有极大的影响,若此时男方提出离婚,必然会对女性的精神造成重大的打击进而伤及身体,影响婴儿的发育和成长。
故出于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的角度,对男性提出离婚的时间加以限制。当然,女方提出离婚是不受这则法条限制的。
其次,面对这种情况,如果男方坚持离婚,女方有什么救济办法呢?
离婚有三大救济制度,分别是《民法典》规定的家务补偿、经济帮助和离婚损害赔偿。
在此种情形下,涉及的主要是离婚损害赔偿。《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比起《婚姻法》,这则法条一个重大的变化就是增加了“有其他重大过错”的兜底条款,这便增加了婚内出轨、赌博等适用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切实保障婚姻无过错一方的合法权益。
最后,男方因婚外情而赠与的财物,能否要回?
夫妻对婚后所得的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不仅表现在日常所需的家事代理权,还表现在重大财产应当协商一致才能处分。
《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须注意的是,这里的夫妻共同财产是对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的部分夫妻共同财产,而非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这部分对方企图恶意侵占的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可以要求其少分或部分,一方面这是对该行为给予法律上的否定评价,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保障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夫妻之间,应当互敬互助、互相关爱,如果发现了对方的出轨行为,请一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