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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签订离婚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的法律效力

阅读提示

“离婚冷静期”是经司法实践不断实践并逐步形成的新的法律制度,由《民法典》正式规定。

离婚冷静期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避免“冲动离婚“,避免“非死亡婚姻”因冲动离婚实际死亡,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相比原来的登记离婚制度,“离婚冷静期”的设立,会导致离婚的流程变得复杂,也会造成离婚协议书的生效时间延长,离婚协议变得不稳定,离婚协议有多份的,应当以离婚登记的协议为准。

裁判要旨

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协议为附生效条件的协议,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规定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因此只要还未领取离婚证,则离婚协议是不生效的,男女双方对婚内财产的分割、孩子抚养权的处分当然也不发生法律效力。

案情简介

孙某1与崔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19年孙某1、崔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了401号房屋,现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

2020年8月11日,因双方感情破裂,孙某1与崔某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载明:“401号房屋归男方”该《离婚协议书》由孙某1、崔某签字,婚姻登记部门审查后,给予孙某1、崔某办理离婚。

孙某1与崔某在离婚前,于2020年7月16日自行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该《离婚协议》约定:“1、401房子一套,贷款40万,首付65万,贷款归男方,女方自愿放弃房子所有权配合男方过户更名;2、男方应一次性补偿女方精神损害费15万元。”

离婚后,崔某拒不配合孙某1对涉案房屋进行过户。孙某1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401号房相关权益归孙某1,崔某履行过户手续。崔某反诉要求孙某1支付经济补偿。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

1、401号房的相关权益均归孙某1个人所有,在具备办理过户条件时,崔某应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2、驳回崔某的反诉请求。

法院认为 :

离婚协议是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调整,无特殊情况不适用合同编关于生效、履行等的规定,且因婚姻关系的人身属性,离婚协议需以离婚为前提,对办理离婚登记前签署的离婚协议任何一方随时可以反悔,即便是在婚姻登记机关备案的离婚协议在离婚冷静期内亦可因任何一方反悔撤回登记申请而作废,再次办理离婚登记仍需重新签订,故离婚协议应当以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时备案的为准。

本案中,孙某1与崔某离婚前签署的《离婚协议》并未在婚姻登记机关备案,未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未用于办理离婚登记,不能作为双方离婚对相关问题处理的依据,孙某1对该协议亦不予认可,且该《离婚协议》与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存在约定不同之处,《离婚协议》中有关于经济补偿的约定,而在《离婚协议书》中对其他事项载明为“无”,故本院认为,双方对财产问题的处理应当依照婚姻登记机关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作为依据,故涉案房屋的相关权益应归孙某1所有。崔某主张的经济补偿金等256000元,在双方办理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并未约定,本院不予支持。

实务经验总结

根据目前离婚登记的相关规定,离婚登记的程序如下:

一、申请。提供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1.结婚证;2.身份证件;3.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

二、受理。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进行初审。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三、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存根联)》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四、审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应当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第(四)至(七)项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执行和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五、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八条至六十条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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