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很多人会认为,签订离婚协议之后,一旦违反协议中的约定,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但其实不然。
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而在协议离婚中有些约定是,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约定,因此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那什么样的约定可能存在不受约束的情形?
婚姻自由权是《宪法》、《民法典》赋予公民的人身权利。在不违反婚姻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民享有婚姻的自由,不受他人干涉。离婚协议中约定的限制再婚条款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生育权是法律规定的公民人身权利,在不违反国家相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民享有选择是否生育的权利,不因与他人的协商行为而受到限制。
离婚协议中约定的禁止生育条款,是对公民生育权的人为限制,违反了公民享有生育权的法律规定。因此,离婚协议中相关禁止生育的条款是无效的。
继承权是被继承人死亡后才开始的权利,法定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只能由被继承人自己取消,不能由他人干涉。除非是被继承人以遗嘱的形式予以取消某继承人的继承资格。
因而,夫妻离婚时限定对方再婚后所生育子女享有的继承权,违反法律规定。
夫妻共有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实为对子女的赠与。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涉及不动产的赠与,以办理所有权变更手续为准。
因此,若离婚协议只约定房产赠与子女却不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任何一方反悔均可致子女日后无法取得房屋产权。
养育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但该义务有时间限定,即在子女18周岁以前,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
在子女18周岁以后,若子女不存在不能独立生活的状况(即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出现,父母的法定义务即告解除,此后父母对子女的帮助属于自愿行为,没有法律的强行性制约。
年满18岁以后的求学等垫付义务在法律上也存在争议,一般支持到18周岁。
此外,根据法律规定,即便是在子女18周岁以内,若父母一方经济条件有限,生活困难,也可以要求降低抚养费的支付标准。
夫妻双方只能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分,当然包括婚前和婚后的财产都可以在离婚协议中进行约定,但是不得处分别人的财产。
很多时候,由于双方缺乏法律常识,往往为了某种目的或者补偿对方约定己方或对方父母等夫妻双方之外的第三人财产归对方所有,由于双方不是此类财产的所有权人,因此该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这样的约定一般认定为无效。这里不涉及委托代理关系或者追认的问题。
那么一份具有效力的离婚协议书应该具备哪些因素呢?
✦1、协议的内容必须明确表示双方为自愿离婚,协议内容为双方自愿达成,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的处理意见一致。
✦2、离婚协议书需使用A4纸张,用蓝黑墨水笔或者签字笔书写或打印,协议内容应当清晰可辨,不得涂改,提交时需一式三份,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
✦3、协议约定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不得剥夺或者限制一方合法权利。
签订好后,双方各持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如双方在履行协议时发生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
如果夫妻双方对婚姻法常识比较了解,自行签订离婚协议书当然没有任何问题。但如果不是从事法律专业的人员,对婚姻法也完全不了解的情况下,建议最好请专业的离婚律师代为起草离婚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