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这个问题最简单的解释是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是要进一步回答法律为什么会如此规定却是个比较复杂的问题,甚至在规定出台之前,在理论界有过长期争议。如果您对这个深层次的问题感兴趣,本离婚律师就给您详细解释一下:
首先,离婚协议夫妻双方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前提,以离婚后子女抚养、离婚财产分割为附带内容而签订的书面协议。其内容有如下特点:
1、协议内容具有复合性。协议的内容既涉及是处置身份关系,也涉及处置财产关系;
2、协议内容的主从性。离婚协议是以解除夫妻身份关系为最主要目的。所以,虽然双方虽然也同时就就离婚后子女抚养与离婚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一致,但其他内容仅具有附随性。
由于上述两个特点,我们可以看出:离婚协议是一种以离婚为生效条件的附生效条件的协议。由此也可以看出:一方或双方在协商时往往会为了达到离婚目的而在子女抚养与财产分割问题上作出让步。所以,如果在办理正式协议离婚手续前任何一方都不能对离与不离的问题反悔,将违背婚姻自由原则,这显然是不合法的。既然在办理离婚手续前任何一方都有权反悔而不同意离婚,那么再要求其对协议中所附带的子女抚养与财产分割问题不能反悔,将既违反婚姻自由原则,也会违背法律关于附生效条件协议的效力规定,更会违反离婚当事人的真实意愿。
正是由于上述原因,在办理离婚手续前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不生效的,法院也不能将其作为审判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