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勤博律师事务所魏兴宁律师表示,夫妻双方私下签订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离婚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不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
一、领到离婚证,签订的离婚协议才生效,否则,不发生效力。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私下签订的离婚协议,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作了约定,但该协议是以双方协议离婚并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为前提条件的。即使双方私下签了离婚协议,但由于种种原因,一方或者双方反悔,未能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登记手续,而是到人民法院诉讼离婚。在这种情况下,双方事先达成的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往往成为离婚案件争议的焦点。
实践中,往往是一方主张原来达成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要求人民法院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并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作出处理;而另一方则否认离婚协议的效力,要求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作出判决。笔者认为,只有在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并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或者到法院调解离婚时,所附条件才可视为已经成立。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有反悔的权利,其不同意办理离婚登记,则双方事先达成的离婚协议没有生效,财产及债务处理协议因缺乏协议离婚的前提和基础,而对夫妻双方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依据。
附条件的离婚财产及债务处理协议并不自双方签字时起生效,而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生效条件,即双方从婚姻登记机关领到离婚证,方可视为所附条件已经成就,双方所订立的财产及债务处理协议因此而生效。如果一方反悔,诉诸法院寻求终局判决,除非双方追认,该协议未生效,对双方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一方在离婚诉讼中主张按照该协议分割财产、分担债务的,人民法院不应支持,而应认定该财产及债务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问题进行处理。
二、经过公证的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协议,如何认定其效力
笔者认为,经过公证的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协议在性质上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双方签字后成立,在完成协议离婚手续后生效。公证的效力在于确认协议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不能改变协议的生效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