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夫妻会在感情出现危机,尤其是存在一方出轨的情况下,另一方就会想要掌握一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比如让另一方签《保证书》;或有些夫妻在约定去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时签订了离婚协议,30天冷静期过后又没有离成;或夫妻双方争吵、一时头脑发热提出离婚,且当场或隔天就写好离婚协议,大名一签就甩给对方,等等。然而事后又想反悔,此时当事人往往会比较担心:因为毕竟是自己亲笔签名,如果真的起诉的话,法院会不会按照之前所签的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约定而进行判决呢?简单地说就是,夫妻双方在诉讼离婚前所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经典案例
案例一: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 (2022)辽0682民初4559号 曾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载:庭审中,被告朱洪斌当庭主张,现有158000现金尚存于婚生女朱某手中,并要求平均分割;原告坚持不同意。对此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婚生女的行为,系属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处分,应当适用有关赠与合同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在被告朱洪斌亲笔书写的《保证书》清晰记载:“本人朱洪斌自愿把20.8万存款(现有)给女儿朱某”,同时,原告高艳丽亦在该《保证书》上签字,由此可以认定,将208000元存款赠与朱某属于原、被告的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现涉案现金已经交付给朱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该赠与行为属于不可撤销的赠与行为。现被告主张分割,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二: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2022)鲁1525民初1356号《民事判决书》载: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有:西屋两间,相邻厂棚一间,东屋一间;电动三轮车一辆,电动自行车两辆,挂式空调两台,冰箱一台,衣橱一组,沙发一组。在庭审中,双方曾达成共同财产分割协议,共同财产归原告所有,原告给付被告30000元补偿。但庭后被告即表示反悔,理由是:无处居住,这样将无家可归。孩子张希杰除表示要求和妈妈一起生活外,还要求在老家居住。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当庭陈述在卷为凭,已经质证,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本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离婚态度坚决。自原告于2021年3月份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现双方分居生活已满一年,应视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本案中,孩子张希杰已满8周岁,明确表示愿意随妈妈一起生活,应尊重其意愿,本院确定孩子张希杰由被告潘秀莲抚养。原告张峰田是大车司机,对被告要求的抚养费,本院考虑到被告还有其他家庭负担,调整为每月支付1800元。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虽然在庭审中达成协议,但庭后被告即表示反悔,本院考虑到从保护妇女儿童的角度出发,任何善良之人也不忍让母子无家可归,相比来说,原告比较容易解决住房问题;本院将分割方案调整为:以上查明的夫妻共同财产归被告所有,被告支付原告30000元。
案例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986号赵某甲、戴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载:另查,双方曾达成离婚协议书,内容如下:因男方乱告男女关系感染性病,并把性病传染给女方,道德败坏,造成双方感情破裂,双方一致同意离婚,达成以下共有财产分割协议:......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及原告出具欠条性质的认定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因双方此后并未实际协议离婚,故该离婚协议书并未发生法律效力。
但就本案而言,存在以下特殊情形应予考虑:1、原告对婚姻破裂存在明显过错,其在离婚协议书以及欠条中明确表态愿意放弃夫妻共同财产,在原审法院调解时亦表态同意放弃对房产分割请求,现其再行要求分割房产,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2、原告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而被告无业在家,经济生活困难,客观上需要对方适当帮助;3、原告此前已向所在单位申请到周转房,并非居无定所。并考虑到离婚诉讼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原审法院酌情判令上述房屋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均归被告所有。位于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花园××阁复式××d号房屋还涉及案外人王某,故今后该房屋的权利和义务由被告和王某享有和承担,该房屋所欠银行贷款亦由被告和王某承担,若被告与王某之间就此存有争议,双方可另寻法律途径解决。
律师解读
一、离婚协议是以男女双方离婚为生效要件,若因“离婚”的前提条件未成立,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未生效,故该协议内容对双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众所周知,离婚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而即便是诉讼离婚,调解也是前置程序,所以,大多数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能够达成协议,小编代理的离婚案件就大部分是以调解结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法条解读:离婚协议以男女双方离婚为生效要件,只有在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并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自愿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所附条件才可视为已经成立。因此,如果双方自愿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但未办理完成离婚登记手续的,《离婚协议书》虽成立但没有生效,协议内容对夫妻双方不产生法律约束力。若一方提起离婚诉讼,该《离婚协议书》不能作为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依据。《民法典》规定的“离婚冷静期”内双方虽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签订《离婚协议书》,但若因一方撤回申请或未在规定期限申请发给离婚证视为撤回申请的,均属于未完成离婚登记。此时,因“离婚”的前提条件未成立,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未生效,故该协议内容对双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若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法院经审理若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会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结语
“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得共枕眠”,男女双方携手步入婚姻,应有其曾经的浪漫岁月,和珍藏在彼此心灵深处的美好回忆。缘分到尽头,昔日的爱情或许已不复存在,曾经的誓言或许也已忘记,婚姻也可以解体,但如果有孩子,那么血脉亲情仍可以延续,彼此之间也可能会因为孩子而牵绊一生,所以,离婚时请多一些宽容,少一些计较,愿往后余生均各自安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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