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公司股权在离婚案件的分割,法官首先会审查对公司的出资是否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包括以夫妻共有财产投资取得的股权,依继承、受赠取得的的股权(没有书面材料确定归一方所有),婚前取得股权的一方,在婚后行使优先购买权而获得的配股或新增的股份。
其次,审查夫妻双方是否均为公司股东,会有不同处理。
夫妻二人均为公司股东,尽量引导双方协商确定由一方获得公司全部股份,对另一方予以对价补偿。
如无法达成一致,以将公司股份归由实际经营公司的一方为宜,由该方支付另一方对价补偿。如双方共同经营公司的,可由各自持有公司股份,在股份分割时对原比例进行审查并调整。
一方为公司股东,另一方非公司股东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会比较复杂。
审查夫妻双方是否协商将出资额部分或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如能协商一致,则进一步审查是否获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是否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
如果其他股东表示放弃,则该股东的配偶可成为该公司股东,法院确定其出资额比例。
如果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法院可对转让出资额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如果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成为该公司股东。
如果夫妻双方无法就出资额转让问题协商一致,一般会将公司股份归由股东一方所有,由该方支付另一方相应折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