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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老婆实际控制的一人公司的财产老公能否平分

一桩离婚纠纷,未分割公司的价值,历经6年,五次审理,三次发回,衍生其他诉讼,至今结果仍然不明。到底孰是孰非,我们一起看个……热闹。

许多人认为,离婚纠纷或者离婚后财产纠纷是很容易的诉讼,根本不需要请律师,自己就能上,上了就能赢。

事实是这么简单吗?下面这个案子告诉我们,不是。

夫妻在上个世纪80年代结婚,婚内有一家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妻子宋某。2015年,双方通过诉讼离婚。生效的离婚判决中分割了房屋、汽车以及银行存款,但未分割公司的价值。离婚案件,夫妻就打了一审和二审。

二审打完,接着打离婚后财产纠纷。为了叙述方便,以下我们在真实的基础上,进行适当的简写和戏说。


Round 1+2

进入实体审判前,被告三新公司就管辖权提起管辖异议,认为:一,原告在本案中无权分割被告公司的财产;二,原告重复起诉;三,原告案由不对;四,送达程序违法。三新公司要求本案送往青海高院管辖审理。2016年8月,西宁中院认为,本案案由应为离婚后财产纠纷,原审裁定确定案由为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明显不当,应予以纠正。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西宁市某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之后,2017年3月,西宁中院认为西宁市某区法院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发回重审。(案号民终1号)

Round 3

2018年7月,西宁市某区人民法院驳回原告麻某追加被告王某的申请。

Round 4+5

2019年09月20日,西宁中院终审判决,推翻了一审的判决。(案号民终2025号)

一审判决是:一、老婆宋某于一审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老公麻某股权折价款3000万元。二、驳回麻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1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宋某负担。

二审认为:麻某未能证明宋某是否为三新公司实际出资人及唯一股东,故应承担相应责任;二,宋某转让公司的财产价值不是3000万而是880万元;三,三新公司不用承担连带责任。

故二审法院判决是:

一、撤销西宁市某区人民法院(2017)青**民初**号民事判决;

二、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麻某*三新*公司股权转让款7040000元、保全担保费49600元,合计7089600元;

三、驳回麻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Round 6

2020年06月03日,青海高院裁定提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2020年10月19日,青海高院裁定,撤销Round 4的终审判决,本案发回青海省西宁市某区人民法院重审

兜兜转转五年多,一夜回到解放前。


番外篇

2017年8月,三新公司因麻某保全了公司账户及财产,对麻某、青海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起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的诉讼。三新公司要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由于保全错误给原告造成的300万元的经济损失。

麻某认为案子错误的原因不在其自身而在法院;同时二被告均认为本案所依据的事实正在审理过程中,谁对谁错尚无定论,现原告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

最后法院驳回原告诉求,三新公司白白扔了14000+的诉讼费。


基于本案仍在审理过程之中,尚未有终局生效判决,故我们只能对已经发生的法律事实进行一些归纳,以指导我们之后的法律行为。

  1. 离婚还是要讲究诚信的。离婚行为也是一个民事行为,凡事民事行为均要以诚信为本,遵循“诚实信用”的帝王条款。麻某之所以对宋某及三新公司咬住不放,归根结底,是因为宋某转让公司股权太过“无理取闹”。股权的受让对象,一个是宋某的姐夫,一个是宋某的外甥,这三人的转让没有猫腻说破天都不信。其次,宋某的姐夫及外甥根本就没有经济实力购买公司的股权。第三,三新公司声称自己是负债经营、亏损经营,但是实际上公司销售房屋有巨额利润趴在公司账上。综上,麻某是怎么都不服气的。
  2. 离婚诉讼非法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如果非法证据使用得巧妙,还是可以达到一定的效果。本案中,麻某从公司电脑中把公司的销售情况等表格未经公司许可“盗窃”、复制出来并提交给法官。虽然法官最后没有认可这些证据的证明目的,也没有认定为再审的新证据,但是法官认定了证据的真实性,从另一个角度证明了公司存在盈利。更重要的是,法官认为这些证据证明了三新公司以宋某个人账号对外从事经营活动,从而导致公司与宋某的个人财产发生混同。这个推论,对宋某的打击简直不要太大。
  3. 证明公司实际为一人公司难度较大。三新公司从外观上来看是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有多名股东。原告的目的是证明该公司实际为一人公司,并提供了众多材料。法院经过审理发现,股东有挂名股东、冒名股东。除了宋某,其他的股东均未对公司有任何经营、管理和贡献,也未出资。这是前面几次审理的法院没有认真查清的事实,或者是没有认真考虑的事实(第二次二审,法院就认为原告的举证未能充分证明宋某是三新公司实际出资人及唯一股东)。高级法院认定了这些事实,发回某区法院重新审理,就是要下级法院在厘清这些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合理的判决。实质上,我认为高级法院已经倾向于三新公司要承担共同赔偿责任了。
  4. 案件的案由要考虑清楚。这个没有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忙的确比较难。本案中,法院也搞了乌龙。一审时原告以离婚后财产纠纷起诉,法院变更为确认股东资格纠纷。于是第一次二审的时候,二审法院发回城区法院重新审理。(说到这里,本案的管辖和实体审判因为裁判文书网找不到判决书无法确定第一次一审和二审以及裁定的先后顺序,故囫囵着看这个阶段吧)
  5. 当事人要配合法院的要求。本案中,一审法院要求被告宋某、姬某等人出庭接受法院的询问,结果被告没有出庭。一审法院要求被告三新公司出具公司的财务文件,三新公司拒绝,导致一审法院无法查清上述案件事实。于是第二次一审法院就对被告作出了不利的判决,要求被告承担3000万元的赔偿。虽然二审判决推翻了一审法院的决定,但是被告的作为无疑给自己增添了不必要的麻烦。(当然,本案被告也许就是要打拖延战)

本案经过多年审理,产生了多次诉讼和多个法律文书,在2020年10月又重新回到了起点,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重新审理。我估计还是要打二审才能产生生效判决。而二审败诉的一方(或没有达到既定诉讼目标的一方)势必会再次提起再审申请。

这样的诉讼,的确很累人。当事人共聘请了北京、山东、青海三地五家律所的不同律师出庭起诉。尤其是原告,同时作为上诉人(被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分别请了4所律师的律师帮忙应诉,内心应该是非常焦灼了。

回到题目,老公有资格分割公司的价值吗?当然有!如果法院认定妻子存在隐瞒、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还可以对妻子少分资产。也就是说,老公至少是平分!

我们期待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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