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桩离婚纠纷,未分割公司的价值,历经6年,五次审理,三次发回,衍生其他诉讼,至今结果仍然不明。到底孰是孰非,我们一起看个……热闹。
许多人认为,离婚纠纷或者离婚后财产纠纷是很容易的诉讼,根本不需要请律师,自己就能上,上了就能赢。
事实是这么简单吗?下面这个案子告诉我们,不是。
夫妻在上个世纪80年代结婚,婚内有一家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妻子宋某。2015年,双方通过诉讼离婚。生效的离婚判决中分割了房屋、汽车以及银行存款,但未分割公司的价值。离婚案件,夫妻就打了一审和二审。
二审打完,接着打离婚后财产纠纷。为了叙述方便,以下我们在真实的基础上,进行适当的简写和戏说。
进入实体审判前,被告三新公司就管辖权提起管辖异议,认为:一,原告在本案中无权分割被告公司的财产;二,原告重复起诉;三,原告案由不对;四,送达程序违法。三新公司要求本案送往青海高院管辖审理。2016年8月,西宁中院认为,本案案由应为离婚后财产纠纷,原审裁定确定案由为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明显不当,应予以纠正。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西宁市某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之后,2017年3月,西宁中院认为西宁市某区法院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发回重审。(案号民终1号)
2018年7月,西宁市某区人民法院驳回原告麻某追加被告王某的申请。
2019年09月20日,西宁中院终审判决,推翻了一审的判决。(案号民终2025号)
一审判决是:一、老婆宋某于一审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老公麻某股权折价款3000万元。二、驳回麻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1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宋某负担。
二审认为:麻某未能证明宋某是否为三新公司实际出资人及唯一股东,故应承担相应责任;二,宋某转让公司的财产价值不是3000万而是880万元;三,三新公司不用承担连带责任。
故二审法院判决是:
一、撤销西宁市某区人民法院(2017)青**民初**号民事判决;
二、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麻某*三新*公司股权转让款7040000元、保全担保费49600元,合计7089600元;
三、驳回麻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2020年06月03日,青海高院裁定提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2020年10月19日,青海高院裁定,撤销Round 4的终审判决,本案发回青海省西宁市某区人民法院重审。
兜兜转转五年多,一夜回到解放前。
2017年8月,三新公司因麻某保全了公司账户及财产,对麻某、青海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起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的诉讼。三新公司要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由于保全错误给原告造成的300万元的经济损失。
麻某认为案子错误的原因不在其自身而在法院;同时二被告均认为本案所依据的事实正在审理过程中,谁对谁错尚无定论,现原告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
最后法院驳回原告诉求,三新公司白白扔了14000+的诉讼费。
基于本案仍在审理过程之中,尚未有终局生效判决,故我们只能对已经发生的法律事实进行一些归纳,以指导我们之后的法律行为。
本案经过多年审理,产生了多次诉讼和多个法律文书,在2020年10月又重新回到了起点,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重新审理。我估计还是要打二审才能产生生效判决。而二审败诉的一方(或没有达到既定诉讼目标的一方)势必会再次提起再审申请。
这样的诉讼,的确很累人。当事人共聘请了北京、山东、青海三地五家律所的不同律师出庭起诉。尤其是原告,同时作为上诉人(被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分别请了4所律师的律师帮忙应诉,内心应该是非常焦灼了。
回到题目,老公有资格分割公司的价值吗?当然有!如果法院认定妻子存在隐瞒、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还可以对妻子少分资产。也就是说,老公至少是平分!
我们期待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