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双方都有经营能力,并且也愿意继续共同经营的,法院可以根据《婚姻法》有关处理夫妻财产的规定,直接分割公司的股权
二、夫妻双方都要求独自经营公司的,法院可以采取竞价的方式决定经营主体并对另一方进行相应补偿。
三、夫妻一方要求保留公司,另一方要求退出公司并请求获得相应补偿的,法院可以协调双方将股权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如果没有第三人愿意受让部分股权的,也可以根据《公司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由一方给付另一方退出公司的相应补偿,将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变更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四、夫妻双方都要求解散公司进行清算,法院可以在清算后对公司剩余财产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进行分割。
禹翰解读:
1.夫妻公司的财产如何分割?
在分割仅有夫妻二人为股东的“夫妻公司”财产时,法院既以《婚姻法》为依据,又要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无论是用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还是用婚后共同财产投资设立公司,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另有约定处,公司经营产生的收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夫妻双方在公司中的持股比例等同于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吗?一般而言,夫妻双方在工商登记中签名的持股比例不会被法院认定为夫妻对财产归属的约定,除非双方有明确的书面约定。这是因为通常夫妻为了完成工商登记的便利而较为随意地确定一个比例,这仅是代表
工商登记的内容,是设立公司时形式上的需要,并非夫妻双方对财产分配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在离婚时,除非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法院一般不会按照夫妻双方所占的股权比例进行分割。
3.如何确定夫妻公司股权的价值?
(1)一般先由夫妻双方协商,法院按照协商的价值进行分割;
(2)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由其中一方申请法院进行资产评估,法院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股权价值评估,再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处理。在申请评估的同时,也可以申请财务审计,防止对方隐匿公司财产;
(3)双方对公司财产无法达成一致,又都不同意评估,或者一方不配合评估导致无法确定股权时,法院既以《婚姻法》为依据,又要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无论是用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还是用婚后共同财产投资设立公司,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另有约定处,公司经营产生的收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夫妻双方在公司中的持股比例等同于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吗?一般而言,夫妻
双方在工商登记中签名的持股比例不会被法院认定为夫妻对财产归属的约定,除非双方有明确的书面约定。这是因为通常夫妻为了完成工商登记的便利而较为随意地确定一个比例,这仅是代表工商登记的内容,是设立公司时形式上的需要,并非夫妻双方对财产分配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在离婚时,除非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法院一般不会按照夫妻双方所占的股权比例进行分割。
3.如何确定夫妻公司股权的价值?
(1)一般先由夫妻双方协商,法院按照协商的价值进行分割;
(2)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由其中一方申请法院进行资产评估,法院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股权价值评估,再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处理。在申请评估的同时,也可以申请财务审计,防止对方隐匿公司财产;
(3)双方对公司财产无法达成一致,又都不同意评估,或者一方不配合评估导致无法确定股权价值的,法院会参考公司在工商局登记的财务资料确定公司的股权价值。
4.夫妻二人用他人名义成立的公司股权如何处理?有的夫妻都不便个人出面,使用他人的名义登记注册公司,比如自己的亲属、朋友等,夫妻二人在股东名册中均未出现。在这种情况下,离婚时如果一方提出分割公司股权,法院不会予以受理,因为该公司股权涉及第三人的利益,需要另案提起确权诉讼,待确认公司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时,才能予以分割。
法律规定《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