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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上签了字并不一定生效

离婚协议,是指双方均表示离婚,以及对离婚后财产如何分割、子女归谁抚养等问题达成的共同意思表示。其中,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约定只有在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后才能生效。也就是说,离婚协议是附条件的,即以离婚为生效条件,若办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就有效;若还没有离婚,协议当然不能生效。离婚协议是否生效,往往是处于即将办理离婚手续的双方当事人关注的问题。通常会出现这种情况,双方离婚协议已达成,双方均签字,但在到民政局婚姻登记管理处办理离婚手续钱,一方反悔,提出新的要求,这时,另一方就会被动,是否有权要求一方执行已经签署的离婚协议或向是否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离并按离婚协议执行?通常来说,是不可以的。原因有二:

第一,离婚协议是集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于一体的协议,即涉及财产约定,也涉及身份约定。对于人身关系(即是否同意离婚),通常是不能用契约来约束的,即在办理离婚登记之前,夫妻之间是否分手能不能复合的问题,法律是不会过分介入的。但如果当事人进行离婚登记,法律就对离婚的事实予以确认。反过来,如果仅仅是双方口头或书面约定好一起办理离婚手续,后一方反悔不办了,法律上不会强制执行权。

第二,既然离婚没有办成,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问题自然也没有生效,当事人的婚姻关系依然存续。当然,虽然离婚协议没有生效,但一旦签订有了经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如果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话,法院往往会成为参考离婚协议书的内容,看双方的感情是否破裂,以及如何分配财产更好,子女抚养权如何归属更有力于子女。因此,也不能说离婚协议完全没有任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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