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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后签订多份离婚协议时应以哪份为准

在办理离婚案件过程中,有时候会遇到这样的情况:由于当事人离婚时,情感、想法的变化十分复杂,可能先后签订有多份离婚协议,其中一份用于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而几份离婚协议之间在内容上往往存在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的地方。那么,在几份离婚协议均是当事人自愿签订的情况下,应以哪份协议的约定为准呢?这在当事人之间往往会产生争议,司法实务中,也有不同的判决方式。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专门对该问题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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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当事人在离婚登记时签订的离婚协议是最后一份协议,若在此之前签订有离婚协议,而该协议的内容若有与登记备案的离婚协议有不一致的,应当登记备案的离婚协议为准。

那么,若登记备案的离婚协议中,有些问题没有涉及,比如某些财产的分割,而之前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又有明确约定的,该如何处理?笔者认为可以参照之前的离婚协议的约定处理。

如果当事人在之前签订的离婚协议当中明确约定,若之后签订的离婚协议与本协议的内容有不一致的,应当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这种情况,笔者认为,虽然之后签订的离婚协议经过登记备案,但合同行为毕竟属于私法领域,从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角度出发,应当以之前签订的离婚协议的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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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还遇到过这样的情况:当事人在办理离婚登记之后,又签订了离婚协议的补充协议。比如:张某与李某于2018年3月1日在办理离婚登记时达成如下协议:(1)双方自愿离婚。(2)双方无子女。(3)某车辆归张某,某房产归李某。(4)双方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2018年6月1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张某考虑到李某收入较少,自愿另行给付李某人民币5万元,并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付清。李某能否要求张某按照补充协议支付5万元呢?笔者认为,可以。因为该补充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与离婚协议不存在任何冲突,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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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讨论几份离婚协议之间存在冲突的特殊情况。比如:王某与陈某于2018年5月1日签订一份离婚协议,协议约定:(1)双方自愿离婚。(2)双方无子女。(3)某车辆归王某,某房产归陈某。(4)陈某自愿给付王某10万元。后来,由于双方朋友参与调和,双方并未持该协议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半年后,由于双方的矛盾再次爆发,双方于2018年11月1日前往办理离婚登记,并签订离婚协议如下:(1)双方自愿离婚。(2)双方无子女。(3)双方无财产分割、无债权债务。离婚登记后,陈某并未按照先前的约定将10万元支付王某,王某能否要求交付呢?王某认为,双方因为有了之前一份协议,协议中已经对财产进行了处理,所以才在登记离婚时约定无财产分割。陈某认为,登记离婚时之所以约定无财产分割是因为签了之前的那份协议之后,经济状况恶化。

法院审理后认为,两份协议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后一份协议实际是对前一份协议的变更。该协议明确了“双方无财产分割”“双方无债权债务”,根据变更后的协议,双方对财产分割 达成了 一致意见 应理解为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割,对债务亦不承担,且陈某在签订该协议时未有欺诈、胁迫、隐瞒等情形,现李某反悔,要求重新分割共同财产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实践中,当事人为了从快从简离婚,往往在协议离婚时不重视离婚协议的具体内容,甚至直接使用网上 下载或者婚姻登记处提供的版本,这样极易在履行协议过程中产生争议。因此,建议当事人慎重对待离婚协议,约定的相应条款应当尽量合法、详细和具备可操作性。

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 闵海涛律师

本文主要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第2版。

2.贾明军,吴卫义:《上市公司股权分割与传承》,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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