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田碧珍律师,广州离婚律师王幼柏团队律师
很多当事人在离婚的时候,除了财产分割之外,都会要求对方给予经济补偿、经济帮助和精神损害赔偿,提出的理由也五花八门,比如:“他有两套房子,离婚后我跟孩子没有房子,他应该给我提供住处”、“他是某某企业高管,我是全职太太,离婚了我没有收入来源生活会很困难”、“他经常对我冷暴力,给我造成很大的精神痛苦,我已经恐婚了”、“分居这么久他都没给过我一分钱生活费,我要他补足这段时间的费用和我照顾孩子的费用”、“他已经出轨了,对我们的婚姻不忠诚”等等。
针对上述情况能否主张到经济上的补偿,要看我国法律有没有相应的规定,且不同的情况要适用不同的主张,我们一起来看一下题述三种不同的补偿的适用情形:
一、离婚经济补偿
离婚经济补偿,是指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这个经济补偿制度确立的意义在于肯定了家务劳动的经济价值,目的是给予对家庭负担了较多义务的一方以物质上的补偿。在我国《民法典》出台之前,离婚经济补偿只适用于夫妻双方实行财产分别制(分别财产制)的情况,2021年起实施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已经删除了该适用要件,目前来说,离婚经济补偿也可以适用于法定财产制情形,即双方对共同财产没有做出任何约定的情形,更大范围地肯定了全职太太对家庭付出的价值。
因此,只需要一方在共同生活中对家庭承担了更多义务,且在离婚时提出,就能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但要注意,该制度仅适用于双方共同生活,而不适用于双方因感情破裂分居,导致一方对抚育子女、照顾老人付出更多义务的情况。
二、离婚经济帮助
离婚经济帮助,是指离婚时,生活确有困难的一方有权请求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
实践中,因担心离婚后生活困难而不敢离婚、委曲求全的情况也大量存在,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确立的意义就在于消除生活困难一方在离婚问题上的经济顾虑,使他们能够充分行使离婚自由的权利。
但要注意,夫妻双方只要离了婚,就不存在法律上夫妻间相互扶养的义务,故而离婚经济帮助只是法律上的一种救助手段,是法律对经济上处于弱势一方的救济,不属于夫妻之间扶养义务的延续,也不是对一方在共同生活中的付出进行补偿。因此,不能仅仅因为双方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且对方经济条件更加优越或者己方离婚后没有经济来源,就要求对方给予经济帮助。
支持经济帮助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第一,要求帮助的一方确实有生活困难。这个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的生活水平,或者在离婚后没有住处;第二,对方有经济负担能力。
上述两个条件必须并存,缺一不可。另外,离婚经济帮助需要提出的一方在离婚时生活困难,如果离婚时自己的财产或者分得的财产能够维持当地生活水平,但离婚后经济能力慢慢下降,导致生活困难的,也不能主张离婚经济补偿。
三、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法定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向有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于保障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维持公平正义,具有填补损害、精神抚慰和制裁过错方的功能。因此,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比较广,只需要在一方存在过错时,无过错方即可提出赔偿请求。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法定过错情形包括:①重婚;②与他人同居;③实施家庭暴力;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⑤有其他重大过错。同时,离婚损害赔偿需要以离婚为条件,需要在请求离婚时或者离婚后的法定期限内提出。如果一方不提出离婚,或者由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的,则不可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如果双方都存在过错,则双方都不可主张赔偿。
可见,题述三种关于离婚的救济制度分别对应的是不同的情况,若适用错误则无法支持相应的请求。如果看完还不了解自己的情况应当主张何种请求的,可以咨询专业律师了解情况,提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