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1998年间郑某和叶某经人介绍认识,同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底生育长子,隔年又生育次子。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自2014年间,郑某前往外省经营生意后双方聚少离多,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之后郑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三次起诉要求与叶某离婚,但均被判决不准离婚。现郑某第四次起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叶某仍不同意离婚,并提出如果法院判决离婚,则要求郑某支付其离婚经济补偿、离婚经济帮助。
【裁判结果】
仙游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某、叶某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应当判决准予双方离婚;考虑到郑某前往外地工作生活的六年期间,均由叶某独自在仙游老家照顾两个公婆及抚育两个未成年儿子,叶某作为负担更多家庭义务的一方,应当享有获得相应经济补偿的权利,且叶某现经济收入较低,离婚后又无固定住房,可以认定已达到法律规定主张经济补偿标准,并结合本地生活水平,由郑某一次性支付给叶某离婚济补偿5万元、离婚经济帮助5万元,合计10万元。
【法官说典】
离婚经济补偿,是指在婚姻关系解除时一方因对家事劳动付出较多而有权向另一方要求补偿的法律制度。
离婚经济帮助,是指夫妻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经双方协议或者人民法院判决,由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给予生活困难一方适当资助的一种经济救助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离婚经济补偿、离婚经济帮助的请求仅限于离婚时提出,也就是说不论是离婚经济补偿还是离婚经济帮助都是阶段性的、一次性的,并非无限期的反复帮助,不能在离婚后多年仍无理去要求对方承担。
离婚经济补偿、离婚经济帮助的前提是必须提供证据证明所主张的理由充分,主张离婚经济补偿提供证据证实婚姻期间对家庭尽了较多义务,如照顾家庭、老人,抚育子女等。离婚经济帮助是对真正生活困难一方的救济措施,因此需要提供证据证实离婚后存在生活困难的情况,如离婚后没有住处,依靠个人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生活困难等。
两项标准由法官结合结婚时间的长短、家务劳动的强度和时间、给对方提供帮助的多少、双方的收入水平、被请求方的经济能力等因素酌情裁判。
【法官提示】
“夫妻本是同林鸟”,夫妻之间存在相互扶养与照顾的义务,现实生活中,仍有大多数家庭采用“男主外、女主内”的生活模式,通常存在夫妻一方出于对婚姻前景的信赖和期待,付出较多时间精力从事无偿家务劳动,导致其自我发展、自我实现的空间被压缩。无形中付出了个人工作选择、收入能力等方面的机会成本,这种利他行为使得包括配偶在内的家庭成员均有受益。根据民法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负担更多家庭义务的一方,在婚姻期间没有收入,而另一方可能掌握了财产,那么离婚时,负担更多家庭义务的一方应当享有获得相应经济补偿的权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