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关于离婚经济补偿的规定,是遵循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做出的。只有在一方为婚姻共同体尽了较多义务,如扶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的情况下,才可以向对方请求补偿。夫妻离婚时,一方承担较多家庭义务的,要求另一方给予经济补偿,应当由离婚的夫妻自行协商确定,这种协商可以在协议离婚时确定,也可以在诉讼离婚中确定。如果在协议离婚时双方达成了一致,则可以向婚姻登记部门提交。在诉讼离婚中,双方对离婚补偿达成一致意见,交由法院以调解书或者判决书的形式予以确认。如果双方达不成协议,人民法院则依据本条的规定进行判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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