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认为只要在网上下个所谓的离婚协议模版或者用有些民政局提供的离婚协议模版签了到民政局离了婚就万事大吉了,殊不知离婚后纠纷不断,究其原因,是离婚协议内容出了问题。
世上的婚姻各不相同,离婚协商的内容自然也不相同,怎么会有一份适用于所有家庭离婚的模版呢?
咱就是说离婚协议要根据自己家离婚的情况“对症下药”,而不要迷信模版,如同不要迷信江湖医生的一味药包治百病。
该说不说,我看到的很多离婚协议模版都只是就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权债务承担这几个基本事项作了约定,这就为后面协议的顺利履行和相关事项的处理埋下大坑。
2024年离婚,离婚协议务必要注意以下6个问题:
1.户口处理
户口纠纷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公安机关也无权干涉。而涉及一方或孩子户口迁移,必须要双方配合提供户口本原件及相关证件。因此如果你不在离婚协议中写明户口的迁移事项,离婚后再要对方来配合那就完全看对方心情了,对方不配合你基本上是求告无门,无路可走的状态。
所以不管你是应迁出一方还是需要对方迁出一方,以及孩子户口的迁移问题,都应在协议中写明,同时约定不迁出户口或者不配合办理手续的违约责任,来约束当事人,保障离婚协议的顺利履行。
2.姓氏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随母姓。
因此子女出生后基本上都是随父或随母姓(大部分随父,少部分随母)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59条: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如果双方离婚时决定更改孩子的姓氏,应当达成一致并在离婚协议中写清楚,这样一方就不能要求法院责令恢复姓氏。
若一方担心对方更改孩子的姓氏,可以在离婚协议中明确一方不得擅自更改子女姓氏并约定足额的违约金或其他违约责任,这样可以有效限制对方的行为,尽量减少诉讼。 4.擅自处分房产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28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如果在离婚前夫妻一方存在擅自处分共同房屋的情形,离婚时另一方是可以向该方主张赔偿的。如果你要保留这个权利,就在离婚协议中写明。至少不要在离婚协议中写“双方无其他纠纷”之类的字眼,不然权利就可能直接丧失了。
5.不分割财产的两种情形
同样是不分割财产,不同的表述,代表的含义不一样,引起的法律后果也不一样,必须谨慎对待,当事人应结合自己的客观情况和主观诉求来确定如何表述。
(1)“没有共同财产分割”: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83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没有共同财产分割”,说明此前你不知道共同财产的存在或者没有对共同财产的分割达成一致,离婚后仍可起诉要求分割共同财产,且无诉讼时效限制。
(2)“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这种表述,说明双方已经就共同财产的分割达成了一致意见,离婚后不能再要求分割。对经济上处于弱势,或并不清楚配偶真正财产状况的一方,丧失了日后要求分割财产的权利,非常不公平。
6.如何对付“离婚协议可以反悔”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69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根据该规定,双方即使签了离婚协议,但只要没拿到离婚证或者法院的调解书,都是可以翻脸不认的,而且,法律也支持这种反悔行为。
要对付这种反悔行为,保护双方好不容易谈成的结果,可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即使协议离婚不成,该协议的内容仍然有效,双方均不得反悔,在诉讼离婚中也适用该离婚协议。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就协议效力选择或排除法律适用,体现契约自由和处分原则。这种约定属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范畴,法律应予认可。
离婚律师不应只以当事人离婚为目的,而是拿出对当事人最有利的方案,致力于解决当事人的问题。